力拓案在滬一審宣判 4被告分別獲刑7到14年

2010年03月30日 08:48  中國新聞網 我要評論

  力拓案一審判決 胡士泰等人被判7至14年

  中新社上海3月29日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9日下午對公眾關注的“力拓案”做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胡士泰等4人分別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數罪並罰獲刑7到14年,沒收財産和罰金人民幣70萬到520萬元不等。

  被告人胡士泰判處有期徒10年,並處沒收財産和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王勇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産和罰金人民幣520萬元;葛民強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産和罰金人民幣80萬元;劉才魁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産和罰金人民幣70萬元;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澳大利亞力拓有限公司駐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胡士泰及中方僱員王勇、葛民強、劉才魁,于2003年至2009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對華鐵礦石貿易中,多次索取或收受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胡士泰收受人民幣646萬餘元,王勇收受人民幣7514萬餘元,葛民強收受人民幣694萬餘元,劉才魁收受人民幣378萬餘元。

  胡士泰、王勇、葛民強、劉才魁還採取利誘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中國鋼鐵企業商業秘密,嚴重影響和損害中國鋼鐵企業的利益,給中國有關鋼鐵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其中,2009年中國20余家企業多支出預付款10.18億元,僅下半年的利息損失即達人民幣1170.3萬餘元。胡士泰、葛民強、劉才魁在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被偵查期間,分別主動供述了收受賄賂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此案,對於被告人胡士泰等被控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部分,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對於胡士泰等被控犯侵犯商業秘密罪部分,因案件涉及商業秘密且受害單位提出不公開審理的申請,法院依法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因胡士泰係澳大利亞籍,按照有關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開庭七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了澳大利亞駐滬總領事館。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強、劉才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採取利誘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均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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