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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為公務員醉駕開脫罪責,後果更嚴重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3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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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12月22日報道:醉酒駕駛能否科學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論處是否需要考慮情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委員對此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説“後果很嚴重”。

  公務員醉駕不入罪,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呢?普通公民醉駕即入罪,而公務員則大搖大擺不受懲罰離去,其他公民怎麼可能沒有異議?官員公務員可以酒駕也可以醉駕,而老百姓一旦酒駕醉駕即受法律嚴懲,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公務員?當民主法制社會發展到今天這個程度,不知今夕何夕?不知委員究竟是不是仍然持“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維?

  筆者認為,無論是酒駕者還是醉駕者,明知醉駕酒駕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著大概率的必然的聯絡,明知道酒是發生肇事的催化劑,當然也知道酒經科學證明會刺激大腦併發生亢奮使神智紊亂,卻仍然不顧公共交通安全而一意孤行之,當然就應當不必再問其他情節,因為這唯一的“飲酒駕駛”之情節,就足以證明酒駕者喪失了基本的公共安全意識,那憑什麼還要再繼續細化所謂的“情節”呢?要細化的情節可以用來定罪分級,初始的“一律以犯罪論處”是起碼的底線。

  公務員因“酒駕”或者“醉駕”而被開除公職,那只能説是罪有應得,法律對這樣的公務員沒有憐憫也沒有網開一面的必要。“公職人員醉駕後果很嚴重”,一個普通公民醉駕後果就不嚴重了嗎?即便真正醉駕即入罪成為實際的“鐵律”,公務員仍然可以運用公權為自己開脫。“我爸是李剛”可以輕處免罪,“我就是李剛”呢?豈不是更可以不受法律的懲處?公職人員在現實社會中已經存在著大量的“法外公民”的現象,如今在制定法律條文的時候就有人為他們想到了“開天窗”,這不是在褻瀆法律,也是在褻瀆公平正義嗎?

  並且,公務員醉駕之酒何來?公款酒、宴請酒、腐敗酒,哪一樣不比普通公民罪過更深幾重?公務員醉駕酒駕應當罪加一等才對,只有罪加一等才更有利於凈化公務員隊伍。讓那些奉公守法的公務員成為國家的中堅力量,讓那些天天醉生夢死者滾出官場,如今卻有委員反其道而行之,因被開除公職的“後果很嚴重”做開脫之辭,不知道這些委員説的是不是酒後昏話醉話?

  病理學專家叢斌所提將醉酒改為酒後,只要飲酒後駕車上路,造成他人財産、人身損失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之議案,才是一視同仁的首選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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