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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公務員醉駕不僅要入罪 更應從重處罰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3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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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一旦入罪,對公務員來説後果確實很嚴重——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國家公務員招考時,也有規定稱“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其實,對普通職工來説,酒駕入罪同樣嚴重,因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是觀之,無論是對公務員還是一般職工來説,酒駕一旦入罪,其後果都很嚴重,一方面要受到刑罰,另一方面會失去工作。但該委員為何只看到酒駕入罪對公務員産生的嚴重後果,而看不到對一般職工産生的嚴重後果?説白了,這依然是“屁股決定腦袋”的邏輯,意在為公務員群體酒駕開脫、辯護,是特權思維在作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不能因其具有公職的身份,就享有法外特權,如果對其“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那麼法律公平何在?何以服眾?其實,該委員的這種思維並不罕見,它或多或少地被現實所證驗,也激起了坊間的強烈不滿。比如,當年打工仔許霆因銀行櫃員機出故障,分171次取款17.5萬元,被法院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無期徒刑,而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貪污、挪用銀行資産,高達4.82億美元,並攜款外逃,其涉案數額為許霆涉案金額的2萬倍,其影響之惡劣更是許霆案所無法比擬的,余振東被引渡回國後,不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官松民緊”的現象其實觸目皆是,在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上,職能部門要求職工的基本信息、職工收入、扣繳稅款等相關涉稅信息畢呈無遺,另一方面對本早就該申報的官員財産卻不置一詞。

  其實,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有賴於公務員率先垂范。郎勝委員也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應率先垂范,其行為才有公信力,對他們的道義要求高於一般人是沒有問題的。事實上,對公務員醉駕、酒駕更應該毫不留情,因為其造成的影響很惡劣、後果很嚴重。最近,河南洛寧一局長醉駕撞死5少年,該官員之前就曾多次違規駕公車外出……

  回首2010年,一起起惡性交通事故不斷刺激著我們的神經。從形形色色的“特權車”囂張肇事,再到屢禁不絕的酒駕肇事,無一不在提醒我們確保交通安全的任重道遠。更可怕的是,不少官員酒駕之後,往往能逃脫懲罰,或者動用關係將大事化小。在這種語境中,豈不更應該對這些明知故犯的官員予以最重的處罰?此外,不是很多公務員抱怨應酬多喝酒壓力大嗎?醉駕入罪就可以省下一部分公款消費,也可以讓某些公務員“醒醒酒”。

  日前,在第10個全國普法日來臨之際,四川省司法廳廳長劉作明説:“依法治國首先應該是治吏,要約束各級政府和公務人員的行為,首先要達到法制規範,才能與全社會達到良性的互動。但如果説法治是治民的話,那是封建法制。”斯言誠哉!法治社會,公務員不能成為特權階層,作為掌握公權力的人員,更應該率先垂范,而不是動輒以“後果很嚴重”來逃脫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