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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公務員醉駕不僅要入罪更應從重處罰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1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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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濤

      醉酒駕駛能否科學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論處是否需要考慮情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委員對此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説“後果很嚴重”。也有人認為,公職人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新京報》12月22日)

      醉駕是一律入罪,還是應當考慮符合“情節惡劣”才能入罪,這樣的爭論本屬正常。不正常的在於,有的委員提出,“對醉駕入罪能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目前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後果很嚴重”,也就是説,考慮到公職人員犯罪後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付出的代價太大,能否給他們一個特殊照顧,醉駕入罪緩行一下。

      我知道這位委員的邏輯。普通人要是醉駕被刑事處罰,頂多坐幾個月的牢而已,但是公務員醉駕被刑事處罰,不但要坐幾個月的牢,還要開除公職,特別是一些官員,幾十年奮鬥來的官位也保不住了,如此,醉駕入罪,公務員付出的代價太大了,所以,能否對公務員網開一面或者給予特殊照顧呢?

      這是什麼強盜邏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會一項最基本的原則,普通人醉駕要入罪,公務員醉駕能享受特殊的待遇或者因為照顧公務員情緒而讓法律緩行嗎?何況,公務員在醉駕時被判處刑罰付出的代價太大,難道不是因為公務員本身佔有的資源太多所致嗎?公務員工作穩定,福利多多,還有各種灰色收入,又掌握了社會各種資源,成為太陽底下最讓人羨慕的職業,這從成千上萬的人擠著上公務員這道獨朩橋,成百上千萬的人報考一個公務員職位可見一斑。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講,你享受的權利越大、你承擔的義務也應當更大,當公務員違法醉駕被判刑時,當然理應剝奪他的公務員身份,附屬於這個身份的各種利益也應當去除。

      在我們這個有著““民以吏為師”傳統的國度,強調公務員不能有超越于普通人行使醉駕的特權更具有標本意義。公職人員的行為往往會給普通人作榜樣,公職人員守法,普通人也會學習守法,公職人員&&違法,普通人也會跟著違法。如果在醉駕的問題上,公務員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有特殊待遇,那麼,公務員就可能為所欲為,普通人也就跟在公務員後面,我們打擊“醉駕”的努力可能就會成為泡影。

      再者,對於公務員醉駕嚴厲打擊還具有整飭吏治的現實作用。一是目前官場流行著在酒桌上提拔幹部的“潛規則”,酒量越大或者越敢賣命地喝,那麼就意味著對領導越忠心,獲得提拔的機率越大;二是公車私駕的現象很嚴重,許多人駕駛公車赴私宴。如果醉駕入罪,進而公務員丟失公職,官員丟失官位,雖不能從根本上扭轉這二種不良風氣,但至少也可以減少這種愈演愈烈的惡習。

      在我看來,目前討論醉駕入罪的問題,根本不應當討論公務員醉駕是否可以網開一面、從輕處罰或者考慮公務員感受而緩行的問題,而是必須討論基於公務員這個特殊身份,是否應當從重處罰的問題。譬如,如果對普通人醉駕考慮必須“情節惡劣”才能入罪,那麼,就應當考慮公務員凡醉駕就應入罪;或者對所有的公民醉駕一律入罪,那麼公務員醉駕就要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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