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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松:“醉駕入刑”面前,公務員不能例外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3日 0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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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二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的“醉駕一律入罪”條款,引發了常委委員們的熱議。

  有委員認為,只要醉駕就處刑,不分任何情節,打擊面過寬,建議加上“情節嚴重”適當限制;最吸引公眾注意的是,有委員提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後果很嚴重,可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

  委員提出的“打擊面過寬”問題,換一種説法,可能就是對是否要動用刑法去打擊酒駕的疑問。的確,法諺有雲:刑罰是一把雙刃劍,用之不當,國家和人民兩受其害。能用民事、行政的方法解決的問題,絕不動用刑罰,刑罰要在公民自由和法益保護兩者之間反復權衡利弊的基礎上慎重作出抉擇。但是,醉駕一律入刑,就是認真權衡利弊後的正確選擇,值得贊同。

  草案沒有規定酒後駕駛一律處刑,即保持了刑法的克制性。因為一般的酒後駕駛,會被吊扣一定時期的駕駛證和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只要執法嚴格,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不必動用刑罰。

  而醉酒駕駛則産生了質的變化,它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置於一個十分危險的狀態,處以刑罰符合人們的合理預期,某中央媒體近日在人群中進行的隨機調查,大多數人都贊同醉駕入刑即是證明。

  實踐還告訴人們,運用民事、行政的方法處理醉駕行為,實際效果確實很不理想,醉駕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此起彼伏,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高度擔憂。醉酒的適時入刑,正是好鋼用到了刀刃上的表現。

  當然,必須確定一個客觀的醉駕認定標準。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80毫克/百毫升就作醉酒認定。酒精含量的具體數額可以再討論調整,但這種判定方式還是比較客觀,值得採納。

  醉駕在法理層面上,究竟應當認定為故意行為還是過失行為也有爭議。但駕駛員在明知醉酒危害公共安全時還放任自己去過量飲酒,無疑屬於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就屬於危險犯。如此判定,才能給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一個有效保障。

  至於有委員建議的加上“情節嚴重”,則容易給法律留下漏洞。因為醉駕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情節,這四個字一加,便為有權有勢者大開方便之門,實施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而委員提出的公務員一旦醉駕入刑,便會同時遭到開除公職的處分,過於嚴重,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培養一名公務員的確很不容易,若某公務員其他方面都優秀,僅僅一次醉駕即被清除出公務員隊伍,公務員個人利益和公共管理利益兩受其損,這樣立法的執法成本是否有些過高,確實應當考慮。

  但“醉駕一律入刑”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在這一語境下再來考慮同情公務員的觀點,其理由就顯然微不足道了。憲法確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大的道理,而且這還是落實公務員法的必然要求。因為醉駕一旦入刑,就成了國家法律中最嚴厲的禁止性規範,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公務員第一項義務便是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若是最底線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將其清除出公務員隊伍也就沒有什麼惋惜和冤枉的。 □劉昌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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