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戎國強:拆遷變徵收,不能只是換副“馬甲”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5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京華時報》昨日報道,經反復醞釀、多次修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已比較成熟,有望于近期出臺。

  “拆遷”改為“徵收”,名稱的改變或許不是最主要的。“徵收條例”與現行拆遷條例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拆遷”將被廢除,明確規定了政府在徵收(拆遷)中的法律地位,即只能扮演唯一徵收人的角色,開發商不能介入(徵收)拆遷;是否允許強拆以及拆遷糾紛,都由法院裁決。

  這樣的角色分配,或者説權力架構,比起現行的拆遷條例,當然是合理得多,也更具法治精神。但是,這僅僅是理論上的,實行起來如何,還有待觀察,或者説,不敢很樂觀。隱憂在於,當徵收人(政府部門)與被徵收人(房屋主人)發生糾紛而訴諸法律時,法院是否能夠不受權力的影響和制約,一碗水端平,公正裁決?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權大於法,法屈從於權力的事例太多了。“案子進門,大家託人”已是普遍現象。托誰最有用?當然是掌握權力者。法律屈從於權力,河南柘城縣趙作海被錯判殺人就是典型的案例。因為證據不足,柘城縣各司法機關都認為該案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不予受理。但是,後來該案被提交商丘市政法委,專題研究後作出結論:案件已具備起訴條件。於是案情急轉直下。錯案糾正後,卻只有幾名法官受到處罰。這樣一種司法環境下,人們有理由擔心法院是否能夠公正裁決徵收糾紛。

  “徵收條例”保留了“強拆”,當然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報道中沒有關於“公共利益”的具體條款,所以無法評價其是否合理,只能表示一點擔心:如果“公共利益”界定得不清晰,不明確,彈性太大,在徵收方和被徵收方強弱對比懸殊的現實中,“公共利益”容易成為徵收方手中的工具。比如政府要建“中央商務區”,你能説不是“公共利益”嗎?但是,通過徵收房屋得到的土地,同樣可以賣給開發商,不造住宅,可以造寫字樓——“中央商務區”怎能沒有寫字樓呢?於是,公共利益就“合理”“合法”地轉化為商業利益。

  一般都説“法制不健全”,其實,具體的法律、法規,包括各種“條例”,已經不算少了,問題是法律、法規不能充分地實施——“法治”不健全,是比法制不健全更要命的事情。説得極端一點,不增加新的法律、法規,已有的法律、法規基本上都能不走樣地實施,就很了不起。很多事情,如果只看法律條文,你會覺得很理想或比較接近理想了,但是,在現實之墻面前,理想的腦袋太脆弱。

  “徵收條例”自今年1月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至今差不多有11個月了,這11個月裏,幾乎沒有聽到關於“徵收條例”修改、完善的具體內容,聽到的是“徵收條例”因地方政府的阻力而難以出臺的傳聞,而有關部門既未證實,也不“辟謠”,因而,這11個月裏“徵收條例”的修改究竟是往哪一個方向在走,公眾一概不知。如果修改後“徵收條例”公佈後,能夠再次聽取觀眾意見——“徵收條例”盡可能的完善、公平,意味著房屋徵收實施起來也能夠相應地更加公平,社會為之付出的代價也能相應地減少。具體的“法制”如何制定,能否公平對待各方利益,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更多 視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