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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蕊:“婚前買房屬個人”偏向了誰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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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買房屬個人”的規定有諸多合理之處和進步意義,不過,有些擔憂者的意見也完全可以理解,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細化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婚姻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這樣的規定惹人注目——“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産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産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這意味著,婚前誰掏錢買的房子,離婚時還是誰的,即婚前買房屬個人。就保護個人財産權而言,這是個進步;對於那些希望通過婚姻提高生活水準、分割他人房産的拜金女,是一服清醒劑;對於怕被別人分去房産的恐婚族,是一顆定心丸。這些是這條司法解釋顯而易見的合理之處。

  而在肯定了這些合理之處之外,也有不少婚姻專家有些許擔憂,如此,會不會導致離婚率攀升?而且,由於該條款利於實際購房一方,強化了對於婚姻中財産強勢一方的保護,會不會在事實上忽視了弱勢一方的權益呢?

  同樣一樁婚姻,隨著房價不斷攀升,婚前買房者猶如買了績優股,婚姻于他不斷升值;而沒有買房的一方對於婚姻的投資卻很可能貶值,甚至賠個精光。若再計算情感傷害,損失就會更加慘重。順著這樣的思路,有房者如果對婚姻不忠,且抱著“我有房子我怕誰”的心態,逼著對方提出離婚,最終導致其“凈身出戶”,這對無辜的對方也是非常不公平。而如果沒買房的恰好是女方,遭受的損失很可能更甚。不能忽視的是,在目前的婚姻關係中買房者恰恰多為男方,而女方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佳途徑就是簽訂婚前財産協議,為可能的離婚未雨綢繆。但在現實生活中,能如此在感情與理智間尋求最佳平衡點的女性,恐怕寥寥無幾。

  此外,也有人擔心,這一條款可能會加重夫妻中無房者寄人籬下的感覺,對實現精神上的平等並無幫助。

  正如婚姻專家所言,雖然財産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上述“婚前買房屬個人”的規定有諸多合理之處和進步意義,不過,有些擔憂者的意見也完全可以理解,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細化解決。(白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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