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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德榮:粗線條的婚前買房規定會造就更多“恐婚族”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1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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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圖表,北京,2010年11月16日 圖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 涉及房産分割熱點 新華社發

  近日,最高法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關於婚前買房,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11月16日《北京日報》)

  這個規定應該是考慮到了現實狀況。當下,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産就是房産。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産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産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這則規定顯然是意圖解開這個結。

  然而,令人糾結的房産,真的就能如此迎刃而解嗎?恐怕很難。在筆者看來,這條規定雖然明確了婚前買房的個人財産權,避免了離婚時的矛盾糾紛。但如此一來,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葛並不能完全消除,甚至有可能製造出更多更大的矛盾。甚至讓弱者一方更加處於不利地位,強化不平等的夫妻關係。

  在現實中,房産的問題是多方面的。目前婚前買房的大多是男性,在首付後結婚,然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這樣的情況,法律能判為個人財産嗎?共同還貸的一方,豈不是白搭?還有的是結婚後仍然由買房一方還貸,其他生活支出由另一方負責。那麼,離婚後將房判給買房者所有,這對另一方來説,豈不是很不公平?

  從目前的現實來看,這個關於婚前買房的規定,事實上將加劇女方在家庭中的不安感。結婚時男方要有房子,這是傳統習慣。而如果不管什麼原因離婚,男方都將獲得房産權,勢必強化女方的弱者地位,所謂穩固家庭的想法,最終也難以實現。

  因此,意見稿中不分實際情況,一律將婚前買房認定為人人財産的規定,是有失公平、也不切合現實情況的。還需要有更加細化的規定,以避免引發更多的新的問題。

  婚前買房規定牽涉無數家庭,務必在細節設計上切近實際,考慮各方面的問題。切莫犯一刀切的錯誤,帶來更多的隱患。這條規定的出臺,當慎之又慎。(梁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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