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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方業:“婚前貸款房”該不該算個人財産?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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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最高法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北京日報11月16日)

  《解釋三》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這條解釋是對先前司法解釋的改變。從前的《最高法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改變應當説比較合理。現代婚姻關係複雜,離婚率高,由一方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離婚時成為夫妻共同財産,必然讓購房者一方感覺不合理。現實中,許多人都靠老人幫助購房,而房價這麼高,如果婚姻穩定,房産歸屬倒無所謂,如果婚姻破裂,原本就“啃老”得來的房屋面臨被分割的命運,購房者一方人財兩空,實在很不公平。對這種情況進行改變,將使財産歸屬更合理,利於化解矛盾,讓夫妻雙方理性地看待婚姻,避免一些人將婚姻當成追求物質享受的手段。

  但將婚前首付房貸所屋歸於付款一方,則不盡合理,值得商榷。一般情況下,房貸佔整個房款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很大部分沒有歸還。如果將房産歸於首付款一方,未來的房貸由誰來歸還?大多數情況下需要夫妻雙方同心協力來歸還,而不可能由一方歸還。為什麼呢?因為婚後收入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而用婚後所得歸還房貸,意味著夫妻雙方共同歸還房貸,對這套房都有貢獻,如果離婚時認定房子歸首付房貸者所有,意味著婚後所得所購物品,不再成為夫妻共有財産。這樣做還意味道著,婚後一方收入有部分不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另一方的收入倒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這無疑非常矛盾,不公平也不合理。再説,既然婚後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産,那首付一方肯定再沒有餘錢來歸還房貸,除非購房一方有其他所得,或者雙方約定部分收入歸購房者所有。司法解釋將首付貸款房當成個人財産,似乎這個房屋也成為婚前財産了。如此規定不但不利於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家庭,反倒為婚姻製造不確定因素,增加産生矛盾的機會。

  對這個問題可以這樣處理,婚前房貸部分可認定為首付貸款一方,但婚後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這樣更加合理,更能促進婚姻聚合力。當然,如果夫妻雙方能對婚前婚後財産都進行約定,那倒更加省事。但現實中,許多人都不好意思對財産進行約定,生怕傷了感情。因此,根據現實的需求,對婚前婚後的重要財産進行規定,倒也很有必要。

  但婚姻畢竟屬於私人事務,法律只要規定大致原則即可,具體問題還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協商解決。法律規定得太仔細,反倒不利於化解矛盾,不利於家庭生活的穩固。

(瞿方業 原題:“婚前貸款房”成個人財産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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