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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洪洋:制度給力保障夫妻財産自治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0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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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法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首付,且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家庭的紐帶,夫妻是家庭的主角,因此可以説婚姻法是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基本法”,馬克思把婚姻家庭法法典稱之為“人民自由的聖經”。在愛情、責任之外,財産是婚姻最重要的基礎,財産關係調節是婚姻法的重中之重。我國于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産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分權”;1980年的《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歸夫妻共有,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在私有財産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護的歷史背景下出現的夫妻財産“平等”。

  改革開放30多年,中國社會發生了空前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私有經濟的比重加大,公民的財産來源、性質、數量隨之發生變化;社會開放增進了公民的公平、獨立、自主意識;《民法通則》、《繼承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與婚姻家庭密切相關的法律出臺、完善等,都或多或少折射到婚姻家庭關係中來。以夫妻財産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因此,家庭財産關係調整、尊重夫妻的財産自治權勢在必行。2001年修改施行的《婚姻法》較之舊版本在對婚姻當事人財産自治的尊重上已有重大突破,比較注重厘清與保護。

  修改後的《婚姻法》確立了約定財産制優先於法定財産制的效力,彰顯婚姻的契約關係,無疑是一個前所未有的進步。但是,如果沒有契約,就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某一方婚前辛辛苦苦,付首期、還貸購買的房産,結婚後成為共同財産,離婚時就可能被對方輕鬆拿走一半,人財兩空。在房屋成為公眾頭上“三座大山”之一的背景下,房産歸屬難題造成了許多“恐婚族”,《婚姻法》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此加以明確,是及時的、必要的。明確房産歸屬,並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産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産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這個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審視《婚姻法》司法解釋其他條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當事人財産自治的圖景,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産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産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家庭關係中,重視契約精神,尊重當事人的財産權,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觀的顛覆。在一個變革的時代,婚姻家庭觀因之而變實屬必然。總體上説,完善夫妻財産權立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財産自治權,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要離的,少了糾紛;想結的,動機單純——社會的和諧還是利大於弊,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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