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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房擬認定為個人財産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2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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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這個審判實踐中總結的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涉及了房産分割、確認親子關係、生育權、“第三者”索要補償等近年來婚姻官司中的熱點、焦點問題。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産是房産。法院審判實踐中也發現,房産分割往往使離婚案件“案結事難了”。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中分為不同情況擬進行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産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産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産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産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産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