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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擎:從公園噪音看休閒權落實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1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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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近日關注了解放公園“交際舞難題”——跳舞時音響轟鳴,成為影響居民生活的噪音源。此一問題怎麼解決,據本報昨日報道,解放公園與舞者共商策略,初步有了一些辦法,比如減少音箱數量,限制高音分貝。

  這不是解放公園一家面臨的問題。幾年前,中山公園裏噪音擾民就多次被媒體報道,對於一些擾民行為,園林部門曾表示要堅決取締,但在具體執行上存在困難,當時各方苦惱也有很多。公園以外的一些公共區域,噪音擾民也成為實實在在的問題,城市街道、廣場、小區等,也多見活動主體與周圍居民之間的矛盾。

  産生噪音的活動,有些具有商業性質,有一些就是市民的自娛自樂活動,無關收費,只因興趣與眾人參與而集結。即使是商業性的,公園的一些活動可能也是複雜的。存在收費行為,但能否明確界定這是不是經營行為,收費是彌補成本還是以絕對贏利為目的,需要分清。從行為性質上講,公園商業性質活動,與大型體育場館、音樂廳的贏利性收費不同,與專業舞蹈培訓工作室、休閒健身俱樂部經營行為也存在差異,但在對公共生活環境的照應上,都涉及行為方式和後果不能影響其他公眾的權益。

  《武漢城市公園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綜合性公園和其他有條件的公園內劃定專門區域,用於集中開展晨練、演出等文體活動,並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方便市民使用。這就是説,城市鼓勵而非限制市民到公園晨練,公園管理方也並不具有排斥哪一類群體進入的權力。“交際舞難題”十年難解,而沒有出現以籠統的取締或簡單的斷電等方式來解決問題,主要原因就在於,交際舞難題解決的方向不在把人趕出去,而是如何達致平衡。

  與工程擾民不同,市民娛樂活動所帶來的擾民,算是不同生活場景之間的矛盾。擾民逐漸成為一個社會問題,伴隨權利意識的增強,以及生活方式的變化,因為社會分工、年齡層次、工作性質的區別,早起、晚睡、夜班、白班,娛樂與休息,會使權利在一個共有的空間出現摩擦。就鍛鍊、娛樂活動的權利來講,這是以積極的行為來獲得快樂,而就休息、不被干擾的權利來講,則是通過靜態的方式來獲得安寧。兩種權利都很重要,但也均受制約。市民晨練,不能製造噪音影響他人休息,休息的權利也不是可以無限擴張,各自行為保持一種什麼狀態,首先指向我們對行為的自由度的理解,以及對他人權益的寬容與照應度,矛盾出現,需要溝通,需要對自身行為有所省思。解放公園與舞者共商對策,減少喇叭數量,限制高音分貝,可被視為朝此方向努力的積極表現。

  這也在管理服務方式上為城市提出了問題。現代社會,休閒權越來越成為人的一種基本權利,這種權利已經不是簡單對應豪華油輪、高級賓館、VIP會所、保齡球館或高爾夫球場這樣的空間,而是對應於人們時間充裕後的日常生活。總的來説,現代社會為民眾的休閒提供著越來越多的通道,但在很多時候還有不夠。我們看到有很多住得很遠的市民也來到解放公園鍛鍊娛樂,是因為這裡的環境好,這就是説,在他們住的地方可能並沒有這樣的去處,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缺乏,也是應當重視的問題。

  解放公園“交際舞難題”能不能解決,解決到什麼程度,還要再看,但由此所凸顯出來的更加普遍的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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