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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法律有必要對“小三”嫉惡如仇嗎?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8日 17: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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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海建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稱,婚姻法學專家們正在熱烈討論的“人身權保護”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擾婚姻關係的責任。“第三者”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無過錯方有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姦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11月8日《深圳晚報》)

  在道德的舞臺上,“小三”可以被打扮成“過街的老鼠”,因為這是捍衛社會婚姻價值觀的需要。無論社會更迭、觀念復興,婚姻的核心依然是忠誠,而維護忠誠婚姻又是個倫理性與私隱性鮮明的問題——那麼,最好的規範當然是道德的力量。

  專家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對配偶權的保護尚有所欠缺。如果一方對婚姻不忠實,另一方有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不受侵害。據此,“第三者”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無過錯方有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姦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乍看起來,這個邏輯是説得通的,婚姻被破壞屬於侵犯民事權利,請求賠償貌似合理。但問題是,將第三者與過錯方捆綁起來,于情于理顯然説不過去:一者,要求第三者賠償經濟、甚至精神損失,本質就等於要求第三者和過錯方一樣同等履行婚姻的“忠誠義務”,概率上説,人人都可能成為第三者,那麼,人人都有義務捍衛別人的婚姻忠誠?二者,所謂第三者,實質情形差異很大,有金錢型、也有感情型,從媒體曝光的第三者案例來説,貪腐官員的第三者似乎並不是主動破壞被侵權人的“婚姻忠誠”,當此背景下,將過錯方與第三者等同起來,顯然有失公允。

  第三者的問題,本質就是個道德問題。法律在插手相關問題的時候,當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則,注意第三者合法權益的維護,以彰顯法律的中立和理性立場。事實上,因為第三者在道德平臺上已經很弱勢,權益被侵害的可能更大,譬如《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甚至有人説,“發帖罵‘小三’可能侵權是時代的倒退”。客觀地説,即便主張法律不應干涉第三者問題,也不是沒有道理:法律懲戒第三者的預設是“一切婚內關係都是合乎道德的”,但實際上,這個判斷的錯漏不言而喻;第三者行為雖然對私人生活秩序造成干擾,但並未對社會造成傷害;法律懲戒第三者的弊病還在於它實質上是對公民在不幸婚姻之外尋找和諧、幸福的婚姻之權利的否定,這也悖逆現代文明的要義。

  配偶權理論能否作為懲罰第三者的依據?這個問題需要回歸到“夫妻忠實義務”的本質上討論。忠誠是義務,但僅僅是道德義務,具體而活泛的道德是無法、也不應被“抽象而相對穩定”的法律所包容。更重要的是,即便《婚姻法》修正了對第三者的責罰細則,這就能減少第三者的出現?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能與第三者糾結的,未必在乎這個罰則;莫名其妙當上第三者的,也未必會被它嚇唬住。這讓人聯想起當前我國法學界一個突出的現象:建構理性主義氾濫——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凡事總想以法律秩序加以規制,熱衷於探討完美的法律體系的建構問題,寄望構建一個包治百病的社會法律體系,卻恰恰忽略了道德等社會內在秩序的培育與養成。

  道德可以對“小三”譴責唾棄,但法律不能對第三者嫉惡如仇。婚姻愛情關係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大眾的道德不應淩駕於私權之上,法律插手太多,最終不是拯救了道德,恰恰是“存天理,滅人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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