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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坐牢補償費”能否驚醒行賄罪?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0日 1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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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西流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員因收受賄賂落馬。記者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調查時卻發現了這樣一種令人詫異的現象:一些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後,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賄人送來的鉅額“坐牢補償費”,有的甚至公開炫耀。(10月20日《檢察日報》)

      乍一看,行賄人很有點“俠膽義腸”:因為自己行賄,將“官員哥們”送進了監獄,為了“贖罪”,也為了“感恩”,便在貪官出獄之後,向其奉上一筆不菲的“坐牢補償費”,權當是“丟官損失費”。

      然而,在筆者看來,這“坐牢補償費”,是在公然挑戰法律的尊嚴——對於收受者來説,是在重蹈受賄覆轍;而對於施捨者來説,是行賄的故伎重演。更重要的是,“坐牢補償費”的出現,暴露出當前在查處腐敗案件上存在重大漏洞,即受賄者受到了重處,而行賄者得到了輕饒。也就是説,“行賄罪”一直在沉睡之中,形同虛設。

      受賄的貪官坐牢,是罪有應得。然而,行賄的官員或老闆,大都沒有受到“同案查處”,有的仍然在官位或商場上春風得意,甚至繼續在拉攏、腐蝕官員。稍懂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會明白,他們從貪官手中“買”官位或商機,屬於典型的權錢交易行為,是一種非法手段。因此,首先,應將他們“買”來的“官帽”及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同時,向貪官“買”官位或商機,均涉嫌“行賄罪”,應根據情節的輕重,受到法律的制裁,決不能讓他們逍遙法外。

      但事實上,這似乎是一個法律誤區。長期以來,各地在查處權錢交易腐敗案件時,只注重對受賄貪官的懲治,而對那些行賄者,卻從輕發落,甚至讓他們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來,給了一些人“行賄無罪”的錯覺,從而在權錢交易中有恃無恐,也間接地助推了受賄官員的貪慾。

      因此,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在辦案時,不能止于對受賄貪官的查處,還要給予那些行賄者相應的法律制裁,並將查處結果公開曝光,以此警戒和震懾那些伺機行賄者,決不能讓 “坐牢補償費”去褻瀆神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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