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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徵用個人財産”還有哪些疑問?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5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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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用個人財産合法不?會不會變成侵佔私産?”“徵用我一輛車,弄壞了該給好多錢?”……《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擬規定應對突發事件可徵用個人財産的消息見報後,這一地方規章草案條款甚至立刻引發全國性關注。10月13日下午,四川省政府法制辦政法文教法制處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專門就這一條款進行立法釋義,以回應爭論和質疑。(《成都晚報》10月14日)

  此舉釋放了許多善意,比如提到“這個月底將召開聽證會,之後還會請相關專家進一步開展論證”,“《草案》還將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進一步細化對政府‘亂作為’行為的追責”等,但這些仍不足以讓公眾完全消除疑慮。“強制”與“徵用”結合在一起,在民眾心中呈現出某種可怕景象,他們擔心公權力會衝出籠子來吞噬公民權利。

  迄今為止,有關徵用中公權濫用的幾個主要疑慮並沒有消除:其一,何為突發事件,雖然《草案》中提到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但這仍很籠統,特別是在“社會安全事件”中大有文章可做,上訪等完全可能被納入其中;其二,由什麼部門在何時來主導徵用,《草案》只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那到底哪些政府部門可以實施,“突發事件”下的緊急徵用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實施,這裡面其實還有許多運作空間;其三,如何“合理補償”,《草案》規定“財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但“合理補償”的標準是什麼,到底由誰來認定?

  與《草案》中諸多語焉不詳的規定相比,更重要的可能還在於,誰來判斷和監督這些規定的實施。法律無論如何詳細和完善,總還存在許多需要解釋的地方,這些解釋權都給了政府一方,但誰能保證官員在解釋中不摻雜私利?即便政府官員的解釋都出自公心,誰又能消除民眾對於權力濫用的疑慮?

  在徵用中最重要的是引入司法審查,讓司法機關作為中立的第三者保障公民權利和防範公權力濫用。這在《草案》中似乎有意無意地被忽略。一個完整的司法審查,應包括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事先的司法審查,就是在出現突發事件且需要大規模徵用公民財産時,政府機關應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理由和徵用的物品、時間和相應的補償標準,由法院頒發令狀同意。除緊急情況外,徵用都應得到法院的令狀同意,即便是緊急情況下的徵用,事後也應呈報法院審查。

  第二階段是事後的司法審查,當政府機關徵用公民財産時,公民認為徵用不符合法律的條件或徵用主體不合法的,可向法院提起申請,制止政府機關的徵用;當徵用造成公民物品損失的,公民對於補償標準有異議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權審查政府的補償是否合理,並作出相應裁決。

  從各國法律來看,政府都有權在突發事件中徵用私人財産以保障公共利益,但法治國家的“徵用”都是權力關進籠子後的徵用。要消除我國民眾的疑慮並將權力關進籠子,不僅需要法律對於徵用的條件、補償標準等作出更明確的規定,更應讓權力制約權力,實現司法對徵用的審查。

(楊濤 原題:徵用財産需規定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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