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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規定徵用個人財産損毀應當合理補償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7日 0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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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6日),本報報道“《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擬規定應對突發事件可徵用個人財産”的消息後,引起廣大讀者和網友的普遍關注,不少讀者打進本報熱線,就關心的條款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記者了解到,根據草案,徵用並不等於“白用”,財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了解到,根據《草案》,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徵用時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處置徵用手續並登記造冊。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徵用的,徵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徵用。

  “這符合《物權法》規定不哦?”“讓我想起了香港電影中的經典臺詞——"我是警察,你的車被徵用了!"”從本報熱線到網絡論壇,不少市民就“是否可以徵用”展開了討論。

  “應急物資徵用規定在《物權法》《傳染病防治法》《防震救災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多名法學專家昨日就此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物權法》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之後出臺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則更加明確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我省的該辦法草案正是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所起草的。

  有啥意見 15日前都可以提

  《草案》也規定:被徵用的財産使用後,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返還被徵用人。財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也就是説,徵用並不等於“白用”。

  省政府法制辦表示,還將就草案條款進行逐條論證。社會各界均可于10月15日前,就草案內容向省政府法制辦反饋修改意見和建議。(記者 熊德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