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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規定縣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可徵用個人財産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6日 07: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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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提出:應對突發事件 可徵用個人財産

  四川省將立法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記者昨日獲悉,《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起草完畢,其中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以個人移動通信終端為平臺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機制和系統;同時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

  《草案》還提出,縣級以上政府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和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多種方式發佈預警信息。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突發事件信息發佈應當客觀、及時、準確。這意味著,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信息被“捂”著不讓公眾知道的現象可望得到改變,手機有望成預警信息發佈的主要渠道。

  在應急處置與救援方面,《草案》稱,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財産徵用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署名備查,徵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在14種情形下,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行政處分,包括未向社會公佈應急避難場所,未公佈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況等。據悉,《草案》全文已經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公佈並公開徵求意見。(記者 熊德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