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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突發事件政府可強制徵用個人財産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4日 14: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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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引發質疑

  突發事件政府可強制徵用個人財産?

  《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引發質疑

  國慶長假剛結束,來自四川的一則消息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突發事件擬依法徵用個人財産,在情況緊迫時可“強制徵用”。徵用個人財産是否違法?會不會以“突發事件”為名侵佔個人財産?徵用後能否確保公平合理的補償?地方規章緣何引發全國性“過敏”?

  “應急徵用”

  引發公眾擔憂

  為提升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四川省法制辦于9月底在網上全文公佈了《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計劃用半個月時間向社會各界徵求修改意見。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草案》的第47條規定,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第47條規定寫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財産徵用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署名備查,徵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

  “徵用時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處置徵用手續並登記造冊。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徵用的,徵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徵用。”

  “看到這則消息,我心裏揪了一下。”成都市民張軍説,“在發生汶川地震這樣巨大的自然災害時,我同意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徵用我的個人財産。但我現在更擔心的是,這一規定被某些人所利用,成為侵害個人財産的一種手段。”

  記者發現,和張軍一樣,有著同樣擔憂的市民不在少數。他們的擔憂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是此規定可能會給地方政府強制拆遷披上“突發事件”這件“華麗”的外衣;

  二是由於“必要時”未明確界定,可能會出現某些人借機斂財的情況;

  三是雖然《草案》也規定個人財産徵用後會返還或合理補償,但最終誰來保障?一些網民還質疑,《草案》違反了憲法、物權法等法律。

  市民的擔憂,在網絡上還引發了一場關於“是否支持突發事件可依法徵用個人財産”的大討論。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人對“應急徵用”表示反對。據統計,截至10月11日20時,僅在騰訊網,就有6萬多人參與投票,其中贊成徵用和反對徵用的比例為8:92。

  據了解,《草案》是四川省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而計劃出臺的實施細則,這部法律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