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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聖祥:紫金礦業罰單背後的若干問號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9日 08: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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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今年7月發生的公司所屬紫金山金銅礦環境違法一案,紫金礦業集團7日在提交給港交所的公告中稱,公司已于9月30日收到福建省環境保護廳下發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建調查組認定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187.71萬元,對紫金礦業處以罰款956.313萬元。(10月8日新華網)

  面對這樣一張近千萬的罰單,公眾的第一直覺是:怎麼罰得這麼少?公眾之所以如此追問,源自一種直覺:造成那麼大的損失,幾乎毀了整個沿江一線的漁業生産,讓當地民眾長期不敢飲用自來水,各種潛在的健康隱患更是不可估量,怎麼就罰這點錢?

  事實上,不僅公眾認為罰得少,企業以及市場反應,亦足以證明這張罰單對於紫金礦業來説影響簡直九牛一毛:不僅企業主動放棄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欣然接受處罰,反映到股市上,更是呈現出節後復牌大漲的喜人格局。對此,公眾顯然有理由追問:既然巨頭們成天以“提高資源價值”之類理由來提高水價、電價,更為寶貴的“環境資源價值”難道就不該提高嗎?

  雖然各方普遍認為罰得不多,可要評價這張罰款的多與少,公眾卻並不掌握證據。你看,《水污染防治法》對此類排放行為規定的罰則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而《環境保護法》對污染事故的罰則僅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地方執法部門擁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這樣的處罰或許還要算是有理有據呢。

  紫金礦業污染是一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公共事件,然而公眾了解到這張罰單,卻是因為上市公司的披露義務;那麼,做出處罰的當地執法部門,為何沒有及時予以公佈?要知道,這起污染事故之所以能被瞞報9天,當地環境執法部門逃脫不了包庇縱容的嫌疑。當初未能及時公開重大污染事故信息已是大錯,如今又再次試圖避開公眾“靜悄悄”地處罰,更是難以理解。

  更重要的問題在於:這張罰單是否意味著整個污染事故處理程序的終結?漁民們和居民們受到的慘重損失,紫金礦業還會不會賠償?被紫金礦業污染的漁民,每平方米網箱43斤魚的賠償標準,遠低於每平方米網箱120多斤魚的正常情況;此外,政府還以每平方米40元、連網箱成本都不夠的補償價要求漁民拆除網箱轉産——漁民連養魚的權利都被剝奪了,這樣的處理如果是終結,著實讓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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