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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海寧:樓市調控 如何才能用好“問責武器”?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2日 0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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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消息,記者29日從中國住房城鄉建設部獲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鞏固房地産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決定,對省級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進行考核與問責。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在我看來,此次推出的“新五條”沒有多少新意,基本是對“新國十條”的重申和補充,目的在於強化“新國十條”的落實。顯然,要想強化政策落實,關鍵在於建立懲罰機制:一懲違法違規開發商;二懲不嚴格執行信貸政策的銀行;三懲工作不力的官員。可以説,只有用好懲罰這個武器,樓市調控才不至於“空調”,才可能實現預期目的。

  要讓懲罰這個武器在樓市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關鍵在於真正問責。過去,樓市多次調控效果不太理想,原因之一就在於缺乏問責機制,沒有人為調控效果不佳承擔什麼責任。而“新國十條”的一大亮點就是提出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無疑,“新國十條”的任務是建立問責機制,而“新五條”的使命是落實問責機制。

  如何落實問責機制對於問責者而言是不小的考驗。住建部曾多次表示要問責地方失職官員,但至今似乎沒有問責一人。國土部披露的消息更為驚人: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各級國土部門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黨政紀處分建議96人,但實際落實不到一半;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32人,實際僅追究了7人。國土部負責人不久前也坦言問責“壓力極大”。由此可見,樓市問責阻力重重。

  這次調控如何用好“問責武器”,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我以為,討論問責的前提是公開已經建立的樓市問責制度。遺憾的是,“新國十條”提出的這一“考核問責機制”只聞其名,不見具體操作辦法。顯然,公開這一問責機制,一方面便於公眾監督,另一方面對相關人員也是一種震懾。因此,要落實問責制,首先是公開制度文本。

  其次,落實問責制的一個前提是明確房價過高的標準。住房保障工作相對而言便於考核與問責,但穩定房價不好考核和問責。如果要對商品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負責人進行問責,就必須確認這個地方的房價是否過高、上漲是否過快。如果沒有相關的標準,恐怕問責地方官員時就缺乏有説服力的依據。

  再者,落實問責制的另一個前提是建立樓市調控行政首長責任制。據報道,三部門決定對省級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進行考核與問責,我以為,對問責對象的規定要更具體更明確,尤其是要建立樓市調控行政首長責任制,把各地的省長、市長、縣長定為負責調控的第一責任人,這樣問責對象就比較明確,才能順利問責。

  更重要的是,對問責對象如何懲罰要規定明確。顯然,問責對象如果觸犯法律,要用法律來懲罰;違反黨紀政紀,要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中,不但對不少官員的懲罰偏輕,而且很多官員被問責不久後就迅速復出。這樣的問責實際意義很有限。因而,對於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的官員進行問責,要明確規定懲罰尺度,避免輕罰或處罰不公。

  總而言之,要用好“問責武器”,不但問責制度要公開,而且問責過程也要公開;不但問責要有依據,而且依據要有合理標準;不但要明確問責誰,而且問責對象的去向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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