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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集體土地徵收立法應關注五大問題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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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在達沃斯夏季論壇回答城鎮化問題時直言,土地問題根本上與制度有關,農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現有的財稅制度在相當程度上還存在著“土地財政”的現象,並明確表示必須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由此,如何從立法上解決集體土地徵收問題,成為輿論的焦點。(9月17日《新京報》)

  在飛速的城市化進程中,大量人群涌入城市,城市可用土地日益減少,地方政府越來越多的徵地和拆遷均在集體土地上進行,而該領域立法相對薄弱。因此,及早將集體土地徵收立法提上日程,確為順民心、應時勢之舉。

  當然,集體土地徵收立法,補償不公確實是亟待立法解決的首要問題,但此外,至少有五大方面問題也不容忽視:

  其一,我國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而集體經濟組織有鄉、村、組三級,主體的多級和不確定性造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位,農民土地利益被虛化,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農民拿到手的補償金往往會在發放過程中遭到各級官員的剋扣。如何解決農民在多元補償主體中的地位,使集體土地補償金能夠直接惠及農民,是集體土地徵收立法需要解決的前提問題之一。

  其二,集體土地徵收的慎重性更甚于國有土地,因為國有土地的徵收僅僅是改變土地用途,而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土地性質的改變,直接關涉國家土地結構和産業政策。集體土地徵收立法必須對“公共利益”的內容和限度予以適度明確,積極探索“公共利益”確定程序中的公眾參與機制,嚴格集體土地徵收的審批程序,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圈地之實,或以舊村改造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

  其三,目前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過低已是公認的事實。尤其是對比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價格與國家土地一級開發市場價格,其中的“天差地別”可見一斑。這也是導致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徵收方與被徵收方矛盾尖銳,農民對徵地補償難以理解、接受並心存積怨的主要原因。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現象。改善這種土地財政模式,逐步探索政府財稅制度改革,讓利於民,是解決補償標準過低的根本途徑。

  其四,目前集體土地徵地補償過程中,耕地與宅基地補償混亂,土地徵收與集體土地地上房屋拆遷程序基本無法律依據可循,現實中甚至出現先將集體土地徵為國有,然後按照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政策對農民予以補償安置的違法情形,農民僅能就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獲得補償,其享有的集體土地利益完全被剝奪。必須在集體土地立法中明確徵收的步驟、方式以及違反徵收程序的法律後果,並提供完善的救濟途徑,才能使農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其五,集體土地徵收對於農民而言,最根本的影響在於其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本生産資料,而非簡單的財産權益喪失。其對於農民長遠的生産生活有根本性的改變效果。因此,集體土地徵收補償不僅要考慮農民喪失的集體土地自身的價值,更應當從農民日後生計的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的長遠利益提供保障。否則,無法改變部分農民將補償款消耗殆盡後生活難以為繼,仍然需要國家重新予以扶助的問題。改變單一的補償金方式,探索具有長久性、多樣性和社會保障性質的補償途徑,才能夠為脫離土地的農民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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