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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上繳問題奶粉免罰”是一種誤導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3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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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多地清繳問題奶粉的消息頻頻見諸媒體,然而,有心人會發現,雖然各地執法的依據都是衛生部《關於進一步清繳問題乳粉的通知》,但是,問題奶粉上繳後的“免罰”問題,各地卻有著不同的表述。北京市規定,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動上繳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而之前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規定則是,可“免於處罰”或“免於行政處罰”。

  輿論對於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做法均解讀為,主動上繳問題乳粉“免罰”。不過,如果結果確實如此,將有違法之嫌,根據刑法,藏匿、使用、銷售三聚氰胺乳粉,涉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二者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此前包括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在內的一大批涉案人員都因此受到刑事追究。而今,僅僅因為主動“自首”,運銷三聚氰胺乳粉竟然可以“脫罪”了,這讓之前因問題奶粉觸法的人如何服氣?又讓公眾如何能接受?

  顯然,北京市對於“上繳問題奶粉免罰”的表述無疑要嚴謹很多,“主動上繳”固然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參考,但絕不是將之前的罪責一筆勾銷的理由。置法律和天良于不顧,銷售、使用三聚氰胺乳粉,在國家一次次的查處行動中矇混過關,這無疑是極其惡劣的違法行為,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維護法律的威嚴。我們相信,衛生部的官方文件不可能出現如此與法律相悖的説法,因此我們推斷,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的規定可能存在表述不清的問題,由於這已經造成對社會的重大誤導,亟待澄清和糾正。

  借此,我們也提醒政府相關部門,此一輪的問題奶粉查處,一定要深入和到位,不負公眾的期待。

  一來,對於問題奶粉“主動”上繳,不可期待過高。那些隱匿問題奶粉的單位和個人,歷經2008年至今的多次問題奶粉查處風暴,仍然決意抗衡法律,原因不外乎兩個,要麼是明確自己的罪責難逃法律追究,要麼是問題奶粉帶來的暴利太過難捨。對此,簡單以“自首從寬,抗拒從嚴”來進行輿論聲勢上的威懾,效果並不容樂觀。其實,要想促使這些單位和個人“自首”,惟一的辦法就是向違法者呈現執法的高壓態勢,讓這些人真正感覺,再次矇混過關將毫無可能。眾所週知,問題奶粉之所以至今難以禁絕,根子就出在執法不力上,此次相關部門若想讓三聚氰胺乳粉畫上句號而不是問號,不刷新執法尤其是基層執法的局面是萬萬不行的。

  二來,對於問題奶粉追責不能打折扣,無論以什麼名義。福州、昆明、江西等地突出“免於處罰”的政策宣示,背後的心態令人玩味。事實上,對問題奶粉追責的不到位,一直是個難以回避的問題,8月30日《新京報》報道,一個涉嫌生産銷售數十噸三聚氰胺問題奶粉的主犯,竟然最後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緩刑三年。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徐滬為此感慨,目前對問題奶粉的主犯處罰過輕,不足以震懾罪犯。而今,如果進一步實行“自首免罰”的新政,這會不會讓那些本應受法律嚴懲的問題奶粉責任人,再次化險為夷呢?有人認為,現行法律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不完善,其實了解法律就會知道,只要嚴格依法辦案,並不存在法律不夠用的問題。所以,問題奶粉追責的問題主要不在法律上,而是因為“消極執法”和“選擇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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