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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平反冤案不能總靠真兇交代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9日 1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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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歐木華

    張振風是河南省鹿邑縣楊湖口鄉田莊村張莊人。31歲時,他的命運發生轉折。2007年6月3日下午,張振風因涉嫌入室搶劫、強姦被柘城警方抓獲。次日,“根據他的交代”,張的“同夥”——鹿邑縣村民郭新魁、郭輝等被抓獲。2010年9月6日17時,失去人身自由3年零4個月後,張振風回到家中。2010年9月8日晚,商丘市公安局向媒體發佈了題為《知錯即改有錯必糾商丘政法機關主動查究一起錯案》的通稿。(《中國青年報》9月9日)

    知錯即改,有錯必究的態度固然不錯,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是否建立了一個有效的發現和避免冤案的機制?張振風冤案出現重大轉機是因為真兇王銀光交代了案情,而此前的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出現重大轉機,是因為“死者”活生生地出現在眾人面前。審視這幾起冤案,不難看出,這些冤案能夠被發現,主要歸功於一些偶然的因素。

    依靠真兇交代、“死者”現身這種偶然因素來發現冤案,顯然難以樹立司法的權威性。這樣的冤案被發現之時,已經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如果不從源頭上杜絕問題,則很難減少冤案的産生。

    實際上,發現和避免一些冤案並不難,比如張振風案,就存在著明顯的漏洞。警方曾抽取張振風的血液與受害人體內殘留精液進行DNA比對,鑒定結論排除了張的強姦犯罪嫌疑,但該結論被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隱匿,張於是被判死緩。該案在2009年8月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並建議公安部門補充DNA鑒定,“但重審至今沒有開庭”。沒有最重要的DNA比對數據,宣判也能進行,到底是什麼讓這起案件從偵查到判決都顯得如此草率?

    一些地方,警察辦案思維落後,這種落後體現在法律思維不強,破案急功近利,過於重視口供,偏好“有罪推定”,在證據的取得上,往往借助於刑訊逼供。這些破案“潛規則”,很容易導致冤案。

    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隱匿DNA鑒定結果,是本案一個很奇特的地方,這麼做到底是為了什麼,有待進一步調查。但不難看出,這起冤案的誕生,和“長官意志”有著必然的聯絡。一位副大隊長想隱藏關鍵的證據,就能夠達到目的,法律沒有得到信仰,而“長官意志”卻得到了很好落實。在現實中,更多的“長官意志”體現為不尊重偵破邏輯,只強調迅速結案,甚至限定破案日期,把破案率當成另一種“政績工程”。

    因此,重要的是消除目前存在的種種弊端,簡言之,一是要杜絕刑訊逼供,二是要避免不擇手段地追求破案率。在此基礎上,檢察部門和司法部門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依據來決定提交案件和審判案件。惟有如此,冤案才有可能失去程序不正義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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