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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生:趙作海如果繼續索賠 成功率幾何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6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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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作海當年被輪番審訊並體罰33天,還遭到手槍恐嚇的事實已得到證實。當年逼供趙作海的5名民警因涉嫌刑訊逼供犯罪近日將被起訴,另有1名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被起訴。檢察院已正式通知趙作海,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而趙作海則“準備找個律師問問,如果可以,那就繼續索賠”。(7月15日《河南商報》)

  趙作海冤案發生後,受到各界的關注。河南司法部門在及時平反冤案的同時,迅速啟動了國家賠償程序,在不到一週的時間裏,賠償義務機關商丘中級法院就將國家賠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交到了趙作海手中。而隨著錯案追責進程的不斷深入,當年體罰和逼供趙作海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起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趙作海可以對自己遭受的刑訊逼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繼續向犯罪人索賠。

  對此,人們不禁要問:已獲65萬元賠償和補助的趙作海,還是否有權繼續向對其刑訊逼供的犯罪人進行索賠?如果繼續索賠,趙作海可以提出哪些索賠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最終索賠能否成功?

  關於是否有權繼續索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似乎不存在什麼疑義。

  一方面,檢察機關已經依法通知趙作海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繼續索賠;另一方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是一個訴訟權利,是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權利即索賠最終能否獲得支持、達到預期目的不是一回事。

  而趙作海索賠最終能否成功,與其已經獲得的國家賠償相互交叉,問題比較複雜,需要我們進行認真分析。

  首先,我們要厘清趙作海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可能提出的賠償範圍有多大,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意味著,趙作海遭受刑訊逼供只能就因此而造成的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可能請求賠償的項目主要包括刑訊逼供期間的誤工損失、刑訊逼供造成傷害後的醫療、誤工、陪護、營養、休養等費用以及所形成的後遺症的後續治療等費用。實事求是地講,遭受33天的刑訊逼供,受傷害最大的可能是精神而非物質,相反由於時過多年,趙作海所受到的身體傷害或許已經痊癒。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如果趙作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繼續向刑訊逼供人索賠,那麼,他所能提出的賠償請求是有限的。

  即使在當年的刑訊逼供中對趙作海的身體造成了實際的傷害,或者有體表傷,或者有骨折甚至體內傷,但由於之後長期被關押,早已被治好或自行痊癒,即使是用藥治療也均由國家承擔,不存在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

  同時,也不存在陪護、營養和休養的相關費用。如果談到刑訊逼供期間因關押而造成的誤工損失,因為之前的錯案國家賠償時間的計算已經包括了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的被羈押期間,所以也不可能再重復計算賠償了。

  唯一存在賠償可能的就是,趙作海因刑訊逼供所受傷害到現在還留有嚴重的後遺症,需要進一步治療、休養。不過,這需要嚴格的鑒定才能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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