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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給趙作海補發國家賠償金?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8日 0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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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關於轉發2009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日賠償額由原來的111.99元增加為125.43元,比上年日賠償標準增加了13.44元。

  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提高,必然引起國家賠償標準的相應提高,這是正常的制度聯動,不足為怪。而筆者看到這個標準的調整,首先想到的是已獲得國家賠償、備受各界關注的趙作海,會不會因新標準的提高而獲得國家賠償金的補發?因為趙作海蒙冤失去自由4019天,按新標準應得國家賠償金504103.17元,而商丘市中院5月12日的決定中賠償金額是50萬元,比應得賠償少了4100多元。

  筆者注意到,2008年的國家賠償標準是當年的4月2日對外發佈的,2009年則是4月9日發佈的,而今年則遲至7月16日才對外發佈,在今年上半年的時間裏,司法機關該採用那個標準,缺少明確的規定。河南趙作海案的國家賠償是在今年5月上中旬,而商丘中院則囿於今年的國家賠償標準尚未公佈,只能以2009年標準為基數,再參照上兩個年度的增長率加以確定。這種方法雖從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從實際情況看,趙作海實際獲得的國家賠償數額比按照剛剛公佈的新標準計算仍然少了4103元,雖然相差不大,但畢竟比應得的還是少了,這就給基層司法機關帶來了難題:是維持原決定呢,還是依照新標準增加賠償?相信無論如何,都損害了國家賠償決定的法律嚴肅性。同時,筆者也相信,半年來受影響的決不止趙作海一人。因此,國家賠償標準確定和發佈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

  □李克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