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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華:代表不被選民信任 罷免程序就應啟動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0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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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區幾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遞交了一份有64人聯名的公民申請書,要求罷免下城區人大代表趙之毅。下城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姚愛玉18日表示,下城區人大對此事十分重視,將“依法處理”。

  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選民有權罷免自己選舉的代表。雖然罷免人大代表的行動時有出現,但大都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後發起,而由選民發起的案例極少,成功的更是罕見。

  今年4月15日,湖南溆浦縣下屬的民主街6444位選民參加了無記名投票,最終以5553票贊成,通過了對因挪用公款獲刑3年的縣人大代表米曉冬罷免案。這起成功的實例被當作有破冰意義的標誌性事件,但這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選民直接發起尚有疑問。

  《選舉法》規定,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應該説,聯名人數所需要的50人或30人的門檻是比較容易達到的。

  問題是,目前,即使越過聯名人數的門檻,罷免程序並沒有就此啟動。在接到選民聯名要求罷免趙代表的申請書後,下城區人大表示將認真調查該人大代表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職責,如果確實有違法行為,將啟動相應的罷免程序。由此可見,在實際操作中,選民要求罷免代表需經過人大常設機關的事實審查,看理由是不是具備。

  人大代表受選民的委託,為選民利益代言,反映選民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所在選區的公共利益。這種委託關係建基於選民對代表的信任,一旦代表不再被選民所信任,這種委託關係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也就是説,選民就可以要求罷免代表,解除委託關係。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所言,對於在什麼情況下對代表進行罷免,法律並沒有規定,只要是選民或者代表對他們選舉産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滿意,他們就可以罷免。因此,啟動罷免程序是不必問哪一種具體罷免理由的。

  事實上,《選舉法》有關代表罷免的規定中,並沒有授權人大常設機關的事實審查,只要經過形式審查,即聯名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應啟動罷免程序。選民發起罷免行動,自然是基於不再信任該代表,不信任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也可能只是出於一種主觀感受,但都不妨礙在發起人數達到要求條件下罷免程序的啟動,至於最終是否罷免,得交由原選區選民投票決定,如果一半以上選民對該代表不信任而投票贊成,即可通過罷免。或許有人擔心少數選民偏激,濫用罷免權,但半數通過的限制可以預防這種不公正。

  人大代表的選舉和罷免都是立足於選民對代表的信任問題,有關制度應圍繞這個核心問題加以改進,讓人大代表始終是選民真心實意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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