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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縣一選區,6444名選民,投票罷免了米曉東的縣人大代表。15天后,該縣人大常委會發佈公告,終止了米的人大代表資格。據説,在啟動罷免程序後,該縣人大很是擔心罷免不能獲得成功:“畢竟米曉東是罪犯,如果罷免不成功,縣人大將會面臨輿論批評”。(5月26日《新京報》)
有這一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其實這一擔心是多餘的。
據報道,因挪用公款罪,米曉東被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而代表法規定,被判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的代表,服刑期間只是暫停執行代表職務,代表資格依舊未變。如服刑期滿,代表職務仍可繼續執行。《代表法釋義和問題解答》一書引用全國人大的答覆,進一步説明,對宣告緩刑的,不屬於代表法規定的“正在服刑”,不應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這就是説,米曉東即使被判刑,也未必一定要被罷免其人大代表的資格。且不管如此規定是否科學,是否合理,但只要這一規定沒有改變,就沒有一定要罷免米曉東人大代表資格的理由,米曉東就有繼續擔任人大代表的可能,不能説將其罷免了,就一定是成功了,沒有將其罷免,就一定是失敗了。
什麼是成功?什麼是失敗?就米曉東罷免案而言,只要是該選區的選民都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自由地履行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那就是成功。多數選民想罷免他,也就依照法定的程序將其罷免了,這是成功。多數選民認為他儘管犯罪,但代表選民説話時卻不含糊,因而反對罷免他,讓他能依法繼續履職,同樣是成功。因此,該縣人大要做的就是創造條件,保障選區中的選民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去投票。至於選民們投什麼票,是贊成,是反對,是棄權,投票的最終結果是什麼,則不必過多地關心。
報道中説,“由於選舉法並未明確罷免具體操作方法,顏克約(負責任免聯絡工作的人大工作人員)最後選擇參考湖南省直接選舉細則的有關規定和選舉代表的程序。由於缺乏經驗,他們將操作原則確定為:法律有規定的,一定做到位。”也就是説,在啟動罷免程序後,該縣人大盡力堅持依法辦事,這是值得讚許的。報道中又説,“即便啟動罷免程序,成功的難度系數也很高:需原選區過半選民同意。以138選區為例,50人以上聯名並非難事,讓7000多選民過半贊成,實屬不易,這也迫使罷免組織者不得不大規模‘動員’。”報道中沒有對“動員”作具體的解釋,也不知道該縣人大是如何對選民進行動員的。但我認為,如果動員選民去按自己的意願投票,那是應該的。如果“動員”就是引導選民投贊成票,那就不對了。
在選舉工作中,常常可以聽到所謂“選舉成功”、“選舉失敗”的説法。什麼叫“選舉成功”呢?就是選舉結果與領導意願相同,比如領導想讓張三上,結果張三就上了。同樣,如果領導想讓張三上,結果卻是李四上了,那就叫“選舉失敗”。而為了“選舉成功”,往往要做很多的“工作”,要“動員”投票人按領導的意願投票。表面上看,最終“選舉成功”了。事實上,這是最大的失敗,因為如此選舉徒有民主的形式,而實質上是官主。
(汪強 原題:罷免獲刑代表,自由履行權利就是成功)
責編:趙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