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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傳濤:公務員如廁身亡到底算不算“因公犧牲”?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09: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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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休期間上廁所摔倒死亡也算“因公犧牲”?近日,瀘州市江陽區黃艤鎮黨政辦工作人員朱繼宏,午休期間在廁所摔倒,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因公犧牲”後,引起網友爭議。據江陽區黃艤鎮政府工作人員稱,朱繼宏上廁所前還在網上與女友聊天,這些細節公佈後,質疑的聲音更加強烈(《華西都市報》8月16日)。

    我國向來講究“死”與“悲”的道德律條,老百姓也不是非得和上廁所摔死的公務員過不去,最起碼,公眾還要問清楚兩個事實:其一,一個健康的小夥子,怎麼就能在上廁所時摔死?可以説,公眾還是對這位申請“因公犧牲”的公務員摔死的過程有點懷疑。其二,其他勞動者,尤其是企業單位的員工,上廁所時摔死能不能如此容易地算“因公犧牲”?畢竟,“因公犧牲”不僅是一份榮譽,也體現為身後的撫恤金,也就應當算是公共資源,這公共資源不能只對公務員開放,而對老百姓關閉,或對老百姓設置種種障礙。

    筆者質疑的不是“因公犧牲”,而是在質疑“不公”。一方面是張海超連申請工傷都要“開胸驗肺”,另一方面是公務員隨便“打醬油”就可以享受到權利照顧。這便是公眾懷疑將公務員上廁所摔死定性為“因公犧牲”的關鍵所在。看看公務員的那些莫名其妙的“工傷”與“因公犧牲”吧:“醉酒致死”算“因公殉職”、“車禍致殘”算工傷……更為離奇的是,6月11日,雲南羅平縣交通局副局長張敢因為包養情人,與情敵産生矛盾被砍死都要被申請“因公犧牲”。

    值得説明的是,公務員也是工作人員,筆者並不否認公務員申請工傷及“因公犧牲”的權利。只要符合《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公務員自然有申請的理由和權利。而是説,公眾應該有一種和公務員一樣的權利和申請機會。公眾與公務員本應權利平等,現實之中卻存在著巨大的社會不公。

    公共福利是一件稀缺品。在我國,不是每位公民死去都能拿到撫恤金,但是,上廁所摔死也算“因公犧牲”就將領取撫恤金的權利或福利內化成了一種特權福利,在本質上,這是一種權力自肥。其實,只要證據確鑿,只要合情合理,不至於像上廁所摔死這般匪夷所思,作為公共資源的工傷與“因公殉職”,應該成為每位公民的福利和權益。(王傳濤)原題:“因公犧牲”引出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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