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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因公犧牲”為何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0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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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隻眼

  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所有勞動者的權利,都應該得到尊重;這種尊重應首先是平等的。

  四川瀘州黃艤鎮公務員朱繼宏午休時在廁所摔倒,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因公犧牲”。其同事在網上發帖懷念,卻道出了真相:7月24日午飯後,小朱和往常一樣,在辦公室邊上網,邊做做工作上的事情,邊和女友聊天,之後到廁所方便……(8月16日《華西都市報》)

  公務員午休摔倒致死也算因公犧牲,引起了熱議。有律師表示,按相關規定:患職業病死亡,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都屬於因公犧牲。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均屬於病故。朱在午休期間,按理算不上在“工作崗位”上死亡,也就不能算是因公犧牲。

  按規定,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死者生前的40個月工資,而病故的只有20個月工資。當地政府從寬掌握也有以人為本的初衷;且公務員也是人,午休時在辦公室跟女友聊聊天本屬正常。但此事之所以引發爭議,源於事件背後公眾對公務員社會保障雙軌制、社會公正的深深焦慮———普通工人死在自己的崗位上,能不能被追授榮譽,哀榮備至?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所有勞動者的權利,都應得到尊重;這種尊重應首先是平等的。

  在我國,公務員的社會保障機制獨立於國民體系之外,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更關鍵的是,公務員的相關保障要遠高於普通勞動者。比如公務員的死亡撫恤金是以其生前工資為基數的;普通工傷是以當地的平均工資,兩者就差了一大截。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才算工傷;甚至之前還有關於取消“上班途中遇車禍算工傷”的立法意向,相比較公務員午休時間摔倒致死算“因公犧牲”的“人性化操作”,普通工人的工傷待遇受到了嚴格控制,無疑這挫傷了很多勞動者的光榮感。

  每個死在自己的勞動崗位上的人,都值得尊重,都是為中國的建設做出貢獻;如果公務員得到了特殊的哀榮,那麼讓那些于烈日下中暑死亡的農民工家屬情何以堪?

  □沈彬(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