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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勝:規範“因公犧牲”比爭議更重要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08: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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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休期間上廁所摔倒死亡也算‘因公犧牲’?”近日,四川瀘州市江陽區黃艤鎮黨政辦工作人員朱繼宏,午休期間在廁所摔倒,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因公犧牲”後,引起網友爭議。(8月16日《華西都市報》)

  據黃艤鎮黨委副書記劉海介紹,由於該鎮酒業發展園區建設的需要,黃艤鎮政府工作人員長期加班。“我們鎮上如果可以休息週末,需要特別出通知,否則就視為照常上班。”7月24日(星期六)下午14時,朱繼宏在加班午休期間,不慎在廁所摔倒後引發顱內出血死亡。7月27日,朱繼宏被認定為因公犧牲,中共江陽區委追授朱繼宏“優秀共産黨員”稱號。

  網友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午休”的時間和“如廁”的事由兩個關鍵點,事實上,如廁死不過是揭開了因公犧牲認定的問題。

  因公犧牲爭議背後是認定依據的亂象。按字面理解,公家的人在辦公家事時出現意外死亡應當屬因公犧牲。但由於“公”事的範疇很寬泛,犧牲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門,於是“因公犧牲”便有了見仁見智的認定理解。工作期間的諸多細節和意外情況,比如“臨時離開崗位”、“稍事休息”、 “如廁方便” 、“公務招待”等,算不算“工作期間”,這些情況下出現的非正常死亡叫不叫“因公犧牲”。

  在實際操作中,因公犧牲的外延也在不斷變化。2008年四川省人事廳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執行任務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應按因公犧牲人員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經過一次次“打補丁”之後,認定標準缺乏統一規範,便成為“因公犧牲”備受爭議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因公犧牲”被濫用還有“遮羞”和“照顧”的功能。對一些與“公”沾邊但又羞于啟齒的“因酒”、“因舞”、“因色”等猝死的官員,為保全其名聲和單位形象,“因公犧牲”是最好的遮羞布。而對一些家庭負擔重、生活困難的工作人員,當其因與“公”沾邊但又似是而非的意外死亡時,“因公犧牲”是最好“照顧”託詞,而這種情況多被同情和理解。“一個人承擔了3個人的工作量”兩個方面的因素,而安撫亡者和激勵下屬更是鎮、區黨委的主要考量。

  誠然,“不與逝者計較”和“虧眾(公家)不虧一(個人)”是社會對待“因公犧牲”認定亂象的普遍心態。但作為一項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處理規定,“因公犧牲”的執行失范將有違制定此項政策法規的初衷,更有損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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