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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鐵:對制度不能“選擇性遵守”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10: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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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關係需要調整,各種問題需要解決,各種利益需要平衡……轉型期的中國,制度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近期的一系列新聞,都指向這樣一種“制度需求”:

    山東濟南8名戶外工作者中暑死亡,各種高溫保障制度效力讓人生疑;新拆遷管理條例出臺沒有“時間表”,引來種種猜想;中辦國辦聯合印發規定,要管住“裸官”;礦難頻發,國務院兩次發通知重申“領導與礦工一起下井”。

    實際上,很多時候制度並沒有缺位,只是一些人對制度採取了“選擇性遵守”的態度:符合個人利益,就遵守;不符合個人利益,則千方百計尋找漏洞,規避制度的約束。比如,“領導與礦工一起下井”的制度,在佔礦井總數90%左右的私人小煤礦中,幾成空文;發放高溫津貼,雖有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的聯合規定,但一些企業管理者卻並沒有當真。

    除了理性經濟人的趨利傾向,被“選擇性遵守”,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或是大而化之,或是陳舊過時,如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而發放的範圍、條件和標準等,卻付之闕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因“公共利益”而生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源於制度的“選擇性遵守”,最根本和有效的辦法,就是更好地完善制度、執行制度。然而,也要看到,沒有制度是完美的。所有的制度,都是從具體中抽象出來的一般性概念,無法囊括紛紜複雜的現實中一切情況。同時,制度是針對問題、矛盾而産生的解決手段,是“試錯過程”的結晶,有著先天的滯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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