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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現實國情下“改革失敗免責”純屬多餘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08: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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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鼓勵改革創新,《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條例(草案)》特設改革失敗免責條款:改革創新工作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如果改革者已經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個人沒有非法牟利,則可以減輕或免於責任追究。(《長江日報》8月10日)

  真正的改革創新是“摸著石頭過河”,是不斷“試錯”的過程,寬容失敗無疑是鼓勵改革創新的必要之舉——道理上確實如此,但一遇到現實國情就變得不尷不尬:其一,失敗的改革當然不少,但被認定為失敗的改革卻寥寥無幾。恕我孤陋寡聞,至今只聽説過一項改革被基本認定為“失敗”,那就是上世紀末的醫療市場化改革。至於其他改革,無論是全國性改革還是地方性改革,不管有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不管群眾是否接受和滿意,不管是不是無疾而終,不管造成了多大損失,似乎都沒有被認定為“失敗”,也沒有人作此認定。既然改革是否失敗是一筆糊塗賬,失敗免責從何談起?

  其二,就官員被問責而言,我們聽説過因貪污腐敗被問責的,因濫用職權引起事端被問責的,因事故處置不力被問責的,也聽説過因權力鬥爭失敗被穿“小鞋”的,但有多少官員因改革失敗被問責呢?改革開放之初興許有,但現在幾乎沒聽説過。

  其三,現在談“改革失敗免責”其實是很奢侈的,或者説太超前了。君不見,有多少官員存在明顯違規違紀嫌疑卻沒有被問責,有多少官員濫用權力、道德低下卻沒有被問責,有多少官員“拍腦袋”決策導致公共利益嚴重受損卻沒有被問責……這些官員沒有被問責,何談改革失敗問責與免責?現實國情對於官員太寬容了,寬容得根本輪不到對改革失敗者進行問責,以至於所謂“改革失敗免責”,在現實面前顯得奢侈、多餘和尷尬。

  實際上,早在2006年,深圳市便將“免責”條款寫入改革創新條例,當時也曾引起輿論熱議。不過,據深圳市相關官員介紹,多年來,深圳市並沒有出現“改革失誤”的個案,也沒有啟動過“免責”調查。這其實從一個側面印證了前文所述。

  也許對於真正的改革者而言,他是寧肯冒被問責的風險也要銳意改革的,可在目前的官場體制下,任何人想搞改革恐怕都得取得上級的同意。上級支持的改革,你搞砸了也有上級護著,自然不會被問責;上級不支持的改革,你想搞也搞不成,自然不會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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