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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城管體制調整應避免“警察化”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10: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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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缺已久的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局長日前確定了新人選———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李潤華兼任。此前有消息傳出,北京市城管體制面臨調整。

  警察兼任城管局長,這在國內是“頭一遭”。儘管,這並不意味著城管將由公安代管,然而,此舉仍然讓公眾産生“城管警察化”的聯想和擔心。城管警察化並非新事物,武漢、廣州、深圳等地近年來都在研討或嘗試。而每有此類報道傳出時,輿情的反應都是以負面居多。城管的職業口碑不佳,這是事實。在大眾的普遍心理上,捆綁了公安的城管,非但不會帶來更多的權威,反會産生“1+1<1”的“形象減法”。在北京城管體制即將調整的當口,我們提請決策部門注意從輿情中汲取民智,為城管執法理出一條科學的法治之道。

  毋庸置疑,就城市管理而言,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張關係。城市管理中的糾紛頻仍,衝突屢見,實非決策者所樂見。一些城市樂於推動“城管警察化”並不讓人感到意外。警察是國家的暴力機器,代表國家威權。但決策者必須看到,穩定的、和諧的、整潔的市容更應來自於人心的自願趨向與服從。

  以法治的視角觀察“城管警察化”,還將面臨警察基本職能的拷問。如果我們承認城管執法衝突是社會轉型的一大表徵,我們理應進而承認:在這些衝突中,暴力抗法有之,暴力執法亦有之。更多的衝突,既有暴力抗法又有暴力執法。若從城管執法面臨暴力威脅出發,就將城管體制趨向於“城管警察化”,那麼,城管暴力執法較之小販暴力抗法或將更為普遍,其危害也更為嚴重。

  法治建設之下的公安,是法律的執法者。在城管與市民之間,公安部門首先是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單一的城管執法的保障者。即便北京還沒有“城管警察化”,但是治安總隊長一旦兼任城管局長,那麼也必然面臨這樣的追問:在城管與市民發生暴力衝突時,市民還能否求得“110”的幫助?如果,一旦治安案件與城管暴力執法同時擺上了負責人的案頭,那麼,其“左手”又能否制約得了自己的“右手”?對於上述情況,有關方面還需要做更多的考慮與制度安排。

  警察的職能是平等保護所有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與財産安全。如果城管真被小販暴力抗法了,警察理應介入依法查辦;同理,如果小販或無辜民眾被城管暴力執法了,警察也應一視同仁,積極查處。“城管警察化”卻蘊藏著對被管理方的有罪推定,即在城管執法衝突中,總是小販或市民有錯。讓警察先站在城管這一方,必須得權衡利弊,並充分考慮市民的接受程度。

  警察權存在的意義,不是單向度的維護公權,協助管理者實現管理。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服務,而不是暴力。對城市管理者而言,必須警惕“城管警察化”的決策邏輯和思維方式。從理論上講,任何執法部門都有遇上暴力抗法的可能,若今天實現了“城管警察化”,明天要不要“稅務徵繳警察化”?近年來,中央多次強調應“慎用警力”,尤其對城市市容管理,應該以服務為根本,絕不應過度依賴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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