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城管拍租攤位,合法乎?合理乎?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2日 08: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法治政府必須尊重民意,一切行為都必須聽取民眾意見,不能自以人民利益的天然代表自居。”

  日前,江西弋陽縣城管大隊在城區市政道路和人行道上劃出100多個攤位,組織佔道經營的攤販競價拍租,價高者得,得者發證算合法經營。對此,攤販和居民叫苦連天。拍租事件被曝光後,5月14日,弋陽縣領導層召開會議,決定中止這一措施。(5月15日《新京報》)

  對弋陽城管的行為,有專家認為,城市道路是公共設施,政府無權改變城市道路的公共性,不能在市政道路和人行道上設攤拍租,不能把公共設施轉化為商品賺錢。弋陽城管回應,市政公用設施能否有償使用,法律無明文禁止。他們行為的依據是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採取拍租的辦法是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城管拍租攤位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

  衡量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首先要確定該行政行為的性質,然後根據該行為的性質,再審視該行為的主體、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要求。

  弋陽城管拍租攤位的行為,可以認為是行政許可行為,也可以認為是解決下崗工人、城市無業人員等困難群體生計的行政措施。作為行政許可行為,許可設定權依《行政許可法》只屬於法律、法規,省級政府的規章只能設定臨時性許可,其實施權只能是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主體。如果江西省政府規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設定的是臨時性許可,該條款規定的許可主體乃是市容環境衛生、公安、城建等行政機關,而非城管,更不要説該臨時性許可早已過了臨時期。

  至於該許可的內容,既沒有對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設經營攤位規定任何限制性條件,如不得妨礙交通,也沒有對許可對象設任何要求,如原攤主有優先獲得許可權等。就許可設定程序和實施程序而言,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行政決策的要求,設定行政許可必須通過一定途徑和形式,如座談會、聽證會或互聯網等徵求民意,與有關主管部門如城市交通、規劃等部門協商,並做專家論證。

  如果弋陽城管的上述行為,只是解決困難群體生計的行政措施,該行政措施的確定主體依地方組織法,應屬於弋陽縣政府而不屬於城管,其政府確定程序同樣應遵循公眾參與、徵求民意和科學論證的程序。該措施必須規定對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設經營攤位的明確限制性條件,對安置對象如下崗工人、城市無業人員、外來民工的家屬等設明確要求,如果一個攤位有多個符合條件的人申請,可按申請先後順序或抽籤決定,決不能搞招投標和拍賣,就像分配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不能搞招投標和拍賣一樣。

  講到合理性,不能認為凡城市道路和人行道絕對不能擺攤設點。在特定時段如有些城市早8點前、晚6點後,特定區域的某些道路上,可能很少或幾乎沒有車輛和行人通行。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即使嚴令不準攤販擺攤設點,他們也會違令擺攤設點。與其明知禁不住而禁,最終導致城管與攤販嚴重對立,兩敗俱傷,還不如有限開禁,借此適當解決部分困難群體的生計問題。至於像弋陽城管在市民店舖家門口設攤位拍租,讓店主租了門面,還要掏錢租人行通道的不合理做法,如果在制定和實施有限開禁擺攤設點的行政措施時,能引入公眾參與、徵求民意和科學論證的程序,就不可能發生。

  弋陽城管拍租攤位這一事件,不是孤立的個案,應引起所有城市管理者的反思。從這一事件中,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其一,法治政府的一切行為,都必須以人為本,不能為管理而管理,更不能為收費、賺錢和單純經濟效益而管理;其二,法治政府必須尊重民意,一切行為都必須聽取民眾意見,不能以人民利益的天然代表自居;其三,法治政府必須公正、公平優先,而公正、公平有多種途徑和形式實現,試圖通過某一種途徑和形式,處理不同性質的事務,只會事與願違,達致南轅北轍。

 

責編:趙春曉

302 Found

302 Found


CCTV_WebServer
邊看邊聊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