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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雲飛:紫金事件中難排除的“權力因素”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0日 09: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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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剝洋蔥一般被逐漸剝開的紫金礦業污染事件,內核越來越錯綜複雜。紫金礦業管理團隊有濃厚的官員背景,現任多位高管曾供職政府部門,其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相當部分有政府部門工作背景,上杭縣多位政府官員前往紫金礦業挂職或任職,還有一些官員通過各種渠道擁有紫金礦業股份。(7月19日《經濟參考報》)

    當地政界人士對此有非常形象的説法:儘管紫金礦業是上市公司,但眾多機構的設置如同縮微版的縣政府,大到戰略決策,小至人事任免,多數要由當地政府來拍板,而企業高管只負責具體經營業務。或許正因如此,紫金礦業董事長陳景河毫不避諱地説,“圍墻內的事情,企業自己負責。(圍墻)之外的事情,由政府負責。”

    事實上,當地所曝出的“環保執法不是小小環保局能夠決定”、“執法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走過場”隱喻了太多內涵。這些責任界定問題暫且不論,觀照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會發現諸多涉嫌違法違規的蛛絲馬跡。

    上杭縣原副縣長、原縣委常委、統戰部長、原縣紀委副書記、原縣人大主任、副主任、至今仍未退位的縣政協主席等等一乾人等,都曾出現在或者現在還在紫金礦業管理層甚至高管名單中。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任職。

    更甚者,原副縣長鄭錦興和至今未退位的縣政協主席溫文標是以公務員身份進入紫金礦業的,加之其他政府官員挂職或任職,多自加入之時起開始在公司領取年薪和各種津貼、獎金,涉嫌違反《公務員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的規定。一些官員通過各種渠道擁有紫金礦業股份,也涉嫌違反了《公務員法》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相關規定。

    在一系列涉嫌違法違規的背後,是否存在權力的尋租?上杭縣大部分退休官員成為紫金礦業的搶奪對象,在被委以閒職後依然年薪十幾萬以上,這本身就是一件很蹊蹺的事。這些退休和在職的官員,在上杭礦業多次遭污染舉報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所有這些與他們曾經的或者現有的手中公權是否存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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