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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子軍:縣委書記情婦如何任編外“組織部長”?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7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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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陽市原市長助理劉建國貪污、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決劉建國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檢察機關認定,從2000年開始,劉建國利用擔任南召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2起,合計人民幣202.5萬元,美金1.5萬元。其中,除一起為幫助他人承 攬工程而收受的賄賂外,其餘71起,全部為幫助他人進行職務調整的“好處費”。

  這真是個徹頭徹尾的賣官書記,短短六年時間就賣出七十多頂官帽,而其中一個最大的亮點則是,劉建國對情婦丁小平言聽計從,丁收錢後只要跟劉書記説一聲,有關官員便會如願以償地得到提拔重用,一個縣委書記的情婦儼然成了編外“組織部長”。

  事實證明,縣委書記賣出的官帽沒有含金量,其情婦當編外“組織部長”推選、提拔的幹部也不管用,一方面這樣的任用不是看德能標準,而是有錢就“推磨”;另一方面,那些買官者也不會是為了幹事業,當公僕,而是為達到“錢買權,權生錢”目的,所以往往都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南召縣原公安局長、公路局長、財政局長、土地局長等先後被捕並獲刑就有力地説明了這一點。

  劉建國案發再次驗證了已經被證明n次的道理:權力過於集中必滋生腐敗。在用人問題上縣委書記大權獨攬,組織部門成了擺設,只是象徵性地走程序。組織部門如果能夠按照黨員幹部考核、選拔、作用制度的規定,參與考察、把關,情婦提議也好、書記提名也罷,那些能力平庸、利欲熏心甚至品行惡劣者也許就沒這麼容易混進隊伍中來。

  近年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時有發生,各級組織也已嘗試在縣委書記離任時對其用人情況等進行審查,然而,從劉建國一案不難看出,這樣做顯然還不夠,而必須對其在任期間能否依法按規用人進行經常性的督察,發現問題及時查糾,對買官者一經發現,一律摘掉官帽,並且給予相應的法紀處分,只有這樣,才能盡可能避免和減少因此給黨的事業造成重大損失,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

  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加強紀律監督固然重要,進行制度變革更有必要。賦予組織、紀律部門在幹部任用、監督方面更獨立、自主的權力,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用人上的集體表決制度,使縣委書記不再能一個人説了算,書記當編外組織部長的荒誕鬧劇也才不至於在現實在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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