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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連仲:老百姓能不能承受“溫和”通脹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8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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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目前宏觀調控目標不應追求低通脹,而應保持長期的、溫和的通脹目標,這對經濟增長有利,也是社會可以承受的。溫和通脹的指標,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衡量,應為5%-6%。”持上述觀點的人,在專家學者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那麼,在我國當前的經濟格局中,經濟和社會真的可以長期承受5%-6%的居民消費價格漲幅嗎?事實恐怕並非如此。

  CPI上漲5%-6%難言溫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運行中居民消費價格年平均漲幅為5.5%(1978-2009年),從這個意義上講,5%-6%的居民消費價格上漲是個平均值,可以算作溫和的上漲,因為1988年和1994年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曾經分別上漲18.8%和24.1%,與這樣高的價格上漲幅度相比,5%-6%的居民消費價格上漲算是相當的溫和了。但是改革開放的31年,我國經濟運行的環境和格局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再用陳舊的數據來説明今天的經濟情況就完全脫離了實際。

  在改革開放的前期,即1978年到1997年,我國經濟呈現短缺經濟的特點,國民經濟是在總供給小于總需求的市場環境下運行的,經濟高增長伴隨著較高的通脹;在改革開放後期,即1997-2009年,我國經濟呈現供給相對過剩的特點,國民經濟是在供大於求的市場環境下運行的,經濟高增長伴隨著低通脹。12年平均1.3%的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與5%-6%的漲幅相比差距很大,很難説5%-6%的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相對於1.3%的平均漲幅是溫和上漲。

  總水平的“溫和”與分類價格上漲的“不溫和”

  1978-1997年,由於經濟總體上是在短缺的經濟環境下運行,各類消費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短缺,因此居民消費價格的上漲是整體性的上漲。

  而當前的價格變化是結構性價格變化。1997年以來,供大於求的格局下,特別是工業消費品供大於求的特點十分明顯,因此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變化並不明顯,但是一些需求剛性的生活必需品如食品價格漲幅很大,成為拉動價格總水平變化的主要商品。同時,這期間家庭設備、衣著、交通設備和通信類工具價格卻是基本穩定甚至下降。

  目前我國食品類商品價格的權重佔整個居民消費價格的權重約為三分之一,2003-2009年居民消費價格累計19.7%的漲幅中,大約有18.1個百分點是食品價格上漲拉動的,佔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的91.9%。如果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的控制目標設為5%-6%,則食品價格漲幅將達到12.3%-14.8%,其中鮮菜、肉禽及其製品、糧食等主要食品價格漲幅將在15%以上。這種價格上漲顯然不是溫和上漲。因此,在價格結構性上漲的格局中,價格總水平5%-6%的所謂溫和上漲,必將是一部分重要商品特別是食品價格不溫和的大漲。

  普通居民承受不了“溫和”通脹

  居民對價格的承受能力主要決定於其收入的增長。目前,居民對價格上漲的承受能力明顯不如90年代前期:1991-1996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23.3%,農村居民純收入年均增長22.1%,因而當時居民可以承受年均8.1%的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而2000-2009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11.8%,農村居民純收入年均增長9.6%,遠遠低於1991-1996年的增長速度,所以這個時期居民只能承受2.6%的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目前居民對價格上漲的承受能力已經大幅度下降。

  從全社會居民對價格的承受能力來看,主要決定於低收入階層的收入增長速度,如果低收入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低於價格的上漲幅度,則是居民難以承受的。從1998-2008年按不同收入分組的城鎮、農村居民全年收入及增長情況可以看出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戶、困難戶和農村居民年均總收入增幅與5%-6%的價格總水平“溫和”漲幅相差無幾。但農村居民對於食品的消費比重遠遠高於城鎮居民,低收入階層對於食品的消費比重遠遠高於高收入階層,而現階段食品價格的漲幅遠遠高於工業消費品價格的漲幅,農村消費品價格漲幅也明顯高於城鎮消費品價格漲幅。因此低收入階層特別是農村低收入階層所承受的價格上漲的實際壓力,遠遠要大於價格總水平漲幅。根據近幾年城鄉不同收入階層的消費結構以及不同消費品價格漲幅的結構性變化測算,低收入居民如果面對名義上5%-6%的價格總水平上漲,實質上要增加12%-15%甚至更大的消費支出負擔。如果按人均收入的80%作為消費支出計算,年收入增長10%以下的人口都難以承擔5%-6%這樣所謂溫和的價格總水平上漲。

  經濟運行不能承受“溫和”通脹

  目前,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較低是因為消費需求增長緩慢,消費需求增長緩慢是因為居民收入特別是中低階層居民收入增長緩慢。在這種情況下,居民消費價格的上漲不是由八大類消費品價格的上漲共同拉動,而主要是由食品(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拉動的。

  食品價格上漲對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的拉動作用一般不能超過3%(即食品價格漲幅一般不能超過10%),如果超過3%,則低收入居民的負擔壓力過大會産生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如果要想達到5%-6%的價格總水平漲幅但又不使食品價格漲幅過大,則還要使核心CPI漲幅達到2%-3%,而在目前居民消費能力有限、上下游産品價格傳導不暢的情況下,只有在上遊的生産資料價格出現持續的大幅度上漲的情況下,上遊産品價格才會有一小部分傳導到下游的消費品價格。因此,要想使核心CPI上漲2%-3%,將伴隨著生産資料價格的持續大幅度上漲,而生産資料價格如果出現持續大幅度上漲,則對企業的生産和國民經濟的增長都是不利的。2004年、2007年和2008年,我國之所以進行比較嚴厲的宏觀調控緊縮政策,就是因為這期間生産資料價格漲幅過大、經濟過熱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漲幅接近5%-6%的所謂溫和通脹造成的。因此,居民消費價格漲幅接近5%-6%的所謂溫和通脹,不但是中低收入居民所不能承受的,也是經濟運行不能承受的。

  在現有的經濟增長和分配格局下,經濟運行的結構性矛盾非常突出,因此産生了價格的結構性上漲,儘管目前價格總水平漲幅不高,但生活必需品和壟斷性商品價格漲幅已經很大,如果把價格總水平漲幅調控到5%-6%的所謂溫和漲幅的目標,則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將産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即使對低收入者給予一定的補貼,但這種補貼根本達不到有效減輕低收入居民負擔的作用,一方面補貼不可能涵蓋60%以上的人口,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對最低收入者長期實施增加其收入10%以上的補貼。因為補貼都是一種局部的、少量的、臨時的政策措施,這樣的補貼解決不了普遍性的、根本性的居民收入增長緩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因此,解決居民價格承受能力問題、解決經濟結構問題、解決增長方式問題,其根本在於解決國民收入分配問題,既解決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不協調,解決貧富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問題,解決社會保障體制不健全問題。而在沒有解決上述有關分配問題之前,絕不應該把5%-6%的通脹目標作為合理的宏觀調控目標,否則將出現非常不利於社會和經濟穩定的局面。

  如果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的控制目標設為5%-6%, 則食品價格漲幅將達到12.3%-14.8%。這種價格上漲顯然不是溫和上漲。因此,在價格結構性上漲的格局中,價格總水平5%-6%的所謂溫和上漲,必將是一部分重要商品特別是食品價格不溫和的大漲。

  低收入居民如果面對名義上5%-6%的價格總水平上漲,實質上要增加12%-15%甚至更大的消費支出負擔。如果按人均收入的80%作為消費支出計算,年收入增長10%以下的人口都難以承擔5%-6%這樣所謂溫和的價格總水平上漲。不應該把5%-6%的通脹目標作為合理的宏觀調控目標,否則將出現不利於社會和經濟穩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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