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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招錄殘疾人,機關當以身作則

作者 王石川 2012年01月14日 07:16

12日上午,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發佈了《行政機關招錄殘疾人狀況調查報告》。調查組通過考察全國22個省級城市、4個直轄市和4個 自治區首府共計30個大中城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發現,在國家機關中招錄殘疾人比例最高僅0.39%,最低為0.02%, 遠低於法律規定的1.5%。報告建議,就殘疾人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比例設立專門統計項並向社會公開。(1月13日《法制日報》)

就業是民生之本,對殘疾人來説,就業更是安身立命的基本權益。擁有工作,才能有尊嚴地生活,才有幸福可言。統計顯示,我國現有殘疾人8300多萬人,處於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約有3200萬,但他們的就業情況不容樂觀。

讓殘疾人擁有一份體面的工作,不僅是殘疾人群體的真誠渴望,也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從《殘疾人保障法》到《就業促進法》再到《殘疾人就業條例》,法律的不斷出臺,已明確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法制化和制度化軌道,比如《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益,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機關事業單位更應該做好表率。一方面,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有責任履行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應當遵紀守法,發揮積極的示範效應。但是從相關調查報告看,不少機關事業單位並不樂意招錄殘疾人,一些行政機關招錄殘疾人的比例僅為0.02%,遠低於法律規定的1.5%,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不樂意招錄殘疾人,原因林林總總,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沒有動力和壓力,即便不招錄殘疾人,也不會付出應有代價。此外,還與制度存在缺陷有關。比如《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並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於財大氣粗的機關事業單位來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就是毛毛雨,於是它們寧願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

捍衛殘疾人就業權,捍衛法律尊嚴,就應該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遵守則付出相應的成本。正如相關報告所稱,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若未履行按比例招錄殘疾人的法定義務應給予其主要領導行政處分等,以保障殘疾人當公務員的權利。

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已經立法保障殘疾人實質性就業。去年11月,北京通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該條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 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 擇優的原則和程序定向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業內人士認為,這些規定旨在促進殘疾人實質性就業,而不是對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事 業單位罰款交錢了事。日前,北京市副市長表示,公務員招錄時,殘疾人將與非殘疾人享受同樣招錄政策,“同等條件,優先錄取(殘疾人)”。 如此種種,對殘疾人來説是個利好消息,這種有益的舉措應推而廣之。

《殘疾人權利公約》明確強調:人人享有尊嚴和正義。殘疾人是折翼天使,他們在受教育和就業上多一些綠色通道,不僅能夠提升他們的生存尊嚴,還能夠提升整個社會的尊嚴指數和正義力量。但願有更多的機關事業單位能夠尊重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當行政機關遵紀守法了,才能更有資本遏制社會上侵犯殘疾人就業權的不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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