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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批製造、傳播謠言的個人和網站被依法查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支持稱好者有之,當然也有不同聲音,比如就有人指責這 種行為侵犯了言論自由——在他們看來,似乎言論自由同時也包含了散佈謠言的自由——這實在是大錯特錯!
恐怕誰都得承認,自由意味著責任擔當,無責任即無自由。因此,言論自由也就天然地意味著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而決不意味著可以 信口開河,隨意散播謠言。法國政治學者托克維爾就認為,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言論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製造謠言煽惑叛亂、誹謗、發佈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
那麼,究竟什麼是“言論自由”呢?一般認為,言論自由就是公民通過語言表述各種思想和見解的權利,並且通常被各國憲法規定為公 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言論自由包括口頭和書面等表述形式。世界歷史上,資産階級啟蒙思想家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中,提出了“言論自由”的口號。1789年,在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把言論自由作為人權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加以規定。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也把言論自由列為首要的公民權。其後各國在資産階級革命勝利後都用憲法的形式賦予公民以言論自由。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確認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同時規定,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破壞社會秩序,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謠言肯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所以,從憲法的角度看,謠言當然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然而,謠言的歷史卻幾乎與人類社會的歷史同齡。這是因為,謠言的製造者往往就是謠言的受益者。古人云:“凡街市無根之語,謂之 謠言。”在今天,謠言是指沒有事實存在而捏造的話。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普及,謠言變得無處不在。這些年來,在一系列曾經轟動一時的社會 事件,如“錢雲會事件”、“我爸是李剛事件”、“縫肛門事件”、“藥家鑫事件”、“南京彭宇案”中,事後我們都能發現謠言的影子。
謠言可能對個人造成致命打擊,甚至會導致謠言的受害者抑鬱乃至自殺,比如中國上個世紀30年代的著名影星阮玲玉、當今時代的韓國 明星崔真實等,都是直接死於謠言。謠言也可能給群體、組織、黨派和國家帶來滅頂之災。
1947年,美國政治學者艾伯特和普斯特曼給出了一個決定謠言的公式:謠言=(事件的)重要性 (事件的)模糊性。他們在這個公式 中指出了謠言的産生和事件的重要性與模糊性成正比關係,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謠言産生的危害也就越大。當重要性與模糊性一方趨向零時 ,謠言也就不會産生了。這次被查處的謠言“軍車進京、北京出事”就具備這樣一個特徵:“重要而且模糊”,嚴格説來,這一謠言甚至有可能産生誘發動亂的嚴重後果。
在當代技術條件下,利用靈活無序的網絡傳播,謠言傳播變得速度更快、作用力更強,並且有些謠言在傳播中常常變樣,這一方面是接 受者和傳播者的記憶錯誤所致,更重要的是人們在傳播過程中有意無意地加上自己的主觀色彩。
由於沒有任何力量可以同時管制不計其數的發言者,因此僅靠保持言論自由和法律管制之間的平衡來消除謠言是不可能的。防止網絡時代越來越容易被引爆的謠言,最根本的出路仍然在於,每個公民都應該認識到:謠言並非言論自由,謠言只會毀掉言論自由的聲譽,言論自由首先意味著對自己言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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