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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善意的退休前提是最審慎的“彈性”

作者 王聃 2012年01月16日 07:18

北京市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所長譚琳日前表示,在2012年的北京市人代會上,她計劃提交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建議。建議將涉及婦女退休年齡問題。據介紹,全國婦聯、人社部等國家有關部委正在調研彈性退休制。彈性退休制不是簡單地一刀切,而是讓男女在退休年齡上有選擇權,設立男女共同退休年齡的上下限,讓男女都有在上下限間選擇的權利。(1月15日《揚子晚報》)

並不僅僅是譚琳,幾乎每年的兩會時節,都會有代表委員提及彈性退休的話題,這種“密集”且指向類似的表達,其實説明 已經形成了某種共識:限定嚴格且缺乏靈活度的當前退休年齡規定,越來越令人看到其中的弊病。相比于十幾年前出臺的退休年齡 規定,社會發生了急劇的變化,無論是女性的身體狀況、職業訴求,抑或是日益深入人心的現代公民意識,許多圍觀者與女性都無 法再忍受女性需要提前退休的“事實不平等”。

設立彈性退休制度,讓男女都有在相同上下限中選擇的權利,事實上就是將退休年齡由一種“國家強制”轉變為“性別尊重” 。從更深層次來理解,相同的退休年齡上下限,則意味著退休年齡規定走出了“身份差別主義”,接軌于男女平等的現代社會內核 ;讓退休者有從上下限年齡之間選擇的自由,同樣意味著退休年齡將更“務實”,兼顧到不同行業、不同勞動強度與個體情況的具 體差別。不過顯然的是,要實現彈性退休制度的最大善意,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彈性足夠“審慎”。

之所以這麼説,是因為一個“好”的彈性退休制度,不僅要有益於“個體”,對整體社會帶來的效應也應該是“正向增益”的 。事實上,説到彈性退休制度,它遠非權益回歸那麼簡單,具體到社會層面,它關乎社保和養老制度,關乎就業問題,也關聯到職 業與階層差異。換而言之,較之整體退休人員群體,彈性退休制度至少應該成為一種“帕累托改進”:不會在現有的基礎上讓任何 人利益受損,相反,更多的人應該從“彈性”的制度設計中獲益。

在我看來,一個足夠審慎的彈性退休制度需要是這樣的:一方面,它必須要防止“彈性過大”。眾所週知,一些待遇較好的群 體,譬如女性領導幹部、女性機關工作人員與女性知識分子,她們往往擁有較好的崗位待遇,退休前後收益相差比較大。如果“彈 性過大”,在自身實際難以勝任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相當多的這部分群體仍然會選擇不退休。同樣需要防範的還有“彈性過小”,需要 看到的是,退休不僅是法律框架裏的權利,也是個體與用人單位的博弈。對於那些效益不好、為職工養老負擔過大的單位,或者是 人才培養週期過長的單位,它們多會讓職工在最靠近上限或下限的年齡退休,這些行業是佔大多數的,職工也常常是缺少博弈底氣 的。

客觀視之,彈性退休制度是一個性別平等的問題,更是一個社會保障與利益平衡的問題。設立彈性退休制度,雖方向不可逆轉 ,但更需要做好的,其實是“審慎彈性”的工作。新聞中説,“這一制度仍處於調研和政策分析階段,何時能出臺還沒有具體的時間 表”,應該説,相關主管部門的作為是足夠“審慎”的,為公平計,大面積的彈性退休制度必須慎之又慎。但無論如何,破冰之聲 已經提出,進程就不能太遲緩。我們等待著相關部門的充分論證、週詳研究,也等待著一個不失望的彈性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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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魯楊熱詞:彈性退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大代表 性別尊重 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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