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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9日宣佈,今後查處酒駕將實行“連帶責任”制度,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一起飲酒、沒有履行勸阻義務的人員,公安機關一律依法進行詢問,並通過技術手段甄別其是否也存在酒駕行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責任。如果沒有酒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應勸阻飲酒後駕車而沒有履行的當事人,將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2月12日《成都晚報》)
濟南酒駕新政一齣,坊間、網絡非議連連。罵的不是對酒駕者的罰則,而是對“同桌的你”似有嚴苛。邏輯很簡單,酒駕若是“連坐”了,則危害深遠。因為既然可以追究一起喝酒的,那麼,也可以追究酒家飯店、甚至源頭上的酒廠——因為要不是店家提供“酒駕現場”、要不是酒廠創設了“酒駕工具”,也就沒有後續的作姦犯科了。更大的質疑,在於“依法”之説,因為依照法律規定,醉駕處拘役,並處罰金;飲酒後駕駛處暫扣六個月駕駛證,並處罰款,此外,再無它説。
酒駕之害,無需贅言,然而如何整飭酒駕亂象,似乎多有商榷的空間。濟南的做法是不是一無是處?這恐怕未必是簡單的是非題。一者,酒駕是違法行為,賣酒的廠家或店家只要合法經營,斷然扯不上“違法”的帽子,放任違法行為的本身,確實有失責的嫌疑,那麼,“同桌的你”在酒駕上的責任和義務,于法理而言,是明擺著的事情;二者,至於“執法違法”的説法,法律是人定的,也是處在動態調整之中,適應酒駕智力的形勢、及時厘清權利義務關係,既是地方立法的責任,也是國家立法的趨勢。
酒駕不是不能推行“連帶責任”,關鍵是怎麼去推行。值得肯定的是,濟南交警此前曾表示,下一步特別要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公職人員堅持依法查處和曝光,以體現嚴查酒駕的態度與決心。而就各地的實踐來看,去年新修訂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甚至還規定,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等。可見,拘泥于舊法整飭酒駕,顯然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事實上,在國外不少地方,酒駕連帶責罰早就成為“天經地義”的現實。譬如加拿大,如果酒吧經營者不對酗酒者進行勸阻、導致其酒後駕車肇事,須負連帶責任,嚴重者甚至為此要搭上苦心經營的企業;日本更是力倡“酒駕連帶責任”的典型,曾有經典案例——愛知縣一宮市,有人創下酒後駕車罰款金額記錄。當時被發現有酒駕行為的小轎車上乘坐了5個人,日本交警對司機處以30萬日元的罰款,對明知司機喝過酒但還是讓他開車的車主罰款30萬,對明知司機喝過酒,不但不制止他開車還坐上車的其他4人每人罰款20萬日元——此次酒駕罰款總額高達140萬日元。
眼下而言,我國公眾之所以感覺酒駕“連帶責任”過重,更大因素在於全國整治酒駕已形成一種剛性的風紀。然而,即便如此,面對敬畏生命與維護安全的責任,法律仍有嚴明的空間,而制度設計仍須謹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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