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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國家文物局召開的2012年文化遺産日暨年度重點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李耀申就公眾關注的熱點文保事件及即將啟動的《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一一進行了説明。針對近期多處名人故居遭毀之事,相關方面表示,文物部門將深入研究近現代名人故居的認定標準等問題,依法求實保護。(3月29日《北京青年報》)
平的平、拆的拆,在開發與保護的對壘面前,名人故居不過在坐等一個動心的價碼,一切似乎是“價高者得”的遊戲。這是一個詭異的現實:在我們的城鎮化率已經越過50%的時候,城市裏的名人故居竟然沒有一個法定的“標準”。那麼,敢情群情激憤了這麼多年,我們捍衛的究竟是什麼?
2012年2月16日,針對北京梁林故居部分被拆除等事件,國家文物局首度回應。國家文物局官網挂出該局新聞發言人對此類事件的態度:所謂“維修性拆除”、“保護性拆除”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違背了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梁林故居是幸運的,甚至“待價而沽的康有為故居”也是幸運的,但更多淹沒在新聞背後的故居,不過是推土機下的敗寇而已。等到新樓林立,誰還記得歷史的斷壁殘垣?
名人故居是什麼?官方的説法就是“尚無標準”,但在民眾心中,她是一種獨特的歷史和文化遺存,是展示城市文脈不可或缺的點睛之筆,往往具有無可替代的人文價值和歷史意義。遺憾的是,《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政策法規並未對其作出嚴格定義,反倒是“網絡百科”等為其留了一席之地。沒有標準的意思,翻譯得更直白一點,就是“無法可依”。在商業衝動面前,新拆遷條例都可能擋不住強拆的“魔法”,何況是老態龍鐘的名人故居?辦法不是沒有,譬如同濟大學建築與規劃學院教授盧永毅也曾表示,歷史建築是否有保護價值,從申報到專家開會討論審核,完成一整套的程序需要很多時間;可能等到確定其價值時,建築已經遭到破壞,這就太遺憾了——因此,“先予保護”的政策必須完善並嚴格執行。
沒有標準之前,“先予保護”就是最佳標準。道理並不複雜:樓房可以等等再建,但故居拆了就無法複製再生。《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夜以繼日地在推進,還是有幾個問題令公眾如鯁在喉:一者,這些年名人故居被毀事件接踵而至,于歷史于文化而言可謂損失慘重,那麼,作為文物保護部門,為什麼訂立一個“標準”如此困難?為什麼不能趕在法令整體修訂之前出來一個“標準”的“單行本”?二者,保護名人故居不只是我們面臨的難題,世界都在實踐並反思,巴黎有米勒、雨果、梵高等故居,維也納有莫扎特故居,奧登塞有安徒生故居……名人故居的“國標”難産至今,為何不借鑒人家的“國際標準”?
“標準”上的苦頭,起碼吃得不少。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領域,往往是一起公共事件拉出一個幾十年前的“標準”,而所謂“奶業新國標”等標準上的博弈與糾結,又讓標準活脫脫具備了尋租與逐利的功能。名人故居標準早一點還是晚一點,看起來無關緊要,但歷史遲早會如實記下今日的怠惰——標準問題,不過是權力作為的花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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