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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於世:聽民意是避免項目後遺症的“良藥”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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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一評

  事關群眾利益、可能會影響到環境安全的重大項目,越早與市民溝通,就越容易得到民眾的理解與支持,代價就越小

  近年來,隨著人們健康意識和環保意識不斷增強,百姓抵制一些可能影響環境安全的項目的事件也開始增多,比如廈門的一個項目,就因市民表達疑慮,而被政府部門決定遷離廈門。廣東番禺關於建垃圾焚燒場的項目,通過百姓與政府的博弈與溝通,最後也以垃圾焚燒場項目暫停而告一段落。但是,搬家遷址不能只是簡單的位置變動,該變動的還有思維定式,不能再用老辦法去解決新問題,公開、透明、民主、理性,該是不錯的選擇。(7月14日央視《新聞週刊》) 

  我們無法回避因環境矛盾而引發的公共事件,我們也不能聽任因缺失公眾有效參與、監督而導致相同的問題一再發生。

  近年來,一些地方因環境矛盾引發的公共事件時有發生,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沒能過民意關。這告訴我們,一個重大項目在環評過程中如果沒有充分聽取民意,公眾參與不夠,即使過了環評關,也會留下諸多矛盾與“後遺症”,不僅可能導致項目建設擱淺、受阻,也會損害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些事件其實有很多經驗、教訓可以總結,比如對話當然比對抗好,雙方理性當然比非理性好,還有一點不可忽略,那就是事關群眾利益、可能會影響到環境安全的重大項目,越早與市民溝通,就越容易得到民眾的理解與支持,代價就越小。

  事實上,充分保障公眾對於環境安全的監督權、參與權、知情權,不僅是經過無數經驗教訓達成的共識,是維護公共環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更是法律早已賦予公民的權利。《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後,2006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又公佈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個明確規範公眾參與公共決策程序的文件。文件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公眾可以參與環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表達自己的意見。這一文件將公眾參與制度化地引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就是為了真正保障公眾環境權益,加強環境決策民主化。

  但令人遺憾的是,公民參與環境評價與相關決策的權益並未得到充分保障。相關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原則,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信息披露不充分,徵求民意不全面,交流溝通不順暢,制約機制不到位。有的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和基層政府甚至公然造假、愚弄民眾、欺騙審批機關,用不正當手段獲取環評批文。正是由於公眾參與項目決策不足,導致一些項目建成後的環境糾紛不斷,甚至引發環境群體性事件。而據近年來公佈的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顯示,環境信息下情上達的不通暢位居公眾最不滿意的環境問題之首。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眾環境意識程度低,而是公眾缺乏獲得環境信息和參與環保事務的有效機制。 

  今天的污染,就是昨天把關不嚴的項目;今天把關不嚴的項目,就會造成明天的污染。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更直接體現了一個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水平。現在,我國環境形勢十分嚴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許多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污染事故頻發,突發環境事件增加,這些都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只有充分聽取民意,才能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安全的天羅地網,才能真正把住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關口”和防線。

  公眾積極參與、監督環境評價、項目決策,在一些時候,陳述的意見聽起來可能不太順耳,但面對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日益覺醒,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不應害怕與逃避,而應積極應對,要充分認識到公眾的積極參與、大力監督,本身就是一個相互溝通、形成共識的過程,是促進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先決條件,更是減少“後遺症”,少走彎路的“苦口良藥”。

熱詞:

  • 公眾環境意識
  • 苦口良藥
  • 環境保護法
  • 項目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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