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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食品安全列入考核應先建制度文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15: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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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吳睿鶇

       為促進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落實,日前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首次明確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於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評優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京華時報》7月4日)

       國務院出臺這項公共政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不僅體現了國家層面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信心與決心,也明確了食品安全工程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併為實現的願景,做了相應的制度安排。

       縱觀《決定》,諸多亮點可用幾個關健詞來概括。一是“嚴厲”。《決定》裏的處罰舉措,可謂“史上最嚴”,對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堅持“嚴”字當頭,露頭就打。二是“監管”。用5載的時間,架構起食品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檢驗檢測和風險監測等四大監管體系。三是“考核”。首次將食品安全與官帽挂起鉤來,並實行一票否決。

       尤其是食品安全列入地方年度績效考核,受到輿論的普遍關注,公眾也寄于了很大的期望。然而,在地方政府的報告中,我們不難發現,有許多工作也列入了地方官員的考核範疇,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架空、被消解的實例,卻比比皆是。比如,安全生産早就列入地方政績的重要考核內容,現實中仍屢屢出現礦難瞞報現象;節能減排同樣也列入地方的政績考核,但普通居民卻遇到拉閘限電的尷尬。這意味著,讓地方主要官員的官帽與百姓的餐桌聯在一起,通過政績考核,來保障食品的安全,同樣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

       現在的問題是,儘管《決定》明確了食品安全列入地方年度績效考核,但由於考核機制,只是個空架子,沒有實質性操作辦法,缺少制度文本的精心打磨,譬如,如何進行考核,誰來主導考核,缺少問責主體,懲罰尺度等,難免會讓食品安全的考核,走形變樣。

       筆者覺得,要想讓食品安全列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這把利劍,發揮應有的作用,首先,應讓百姓主導考核。必須將考核的權力真正交能民眾,讓他們根據自己的食品安全感受,給被考核者打分。倘若公眾對食品安全不滿意,那麼就意味著地方政府官員,沒有把食品安全工作做到位,接下來就要被問責。這樣,地方官員才能真正撲下身子抓食品安全。

       與此同時,要拓展監管文本。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採取的是分段管理,這難免會形成監管縫隙,這就使得綜合協調成為最後一道安全屏障。可是,由於全國各地監管資源不同、飲食習慣不盡相同,各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千差萬別,甚至有些地方機構、人員不落實的情況也較為普遍,為食品安全監管埋下定時炸彈。鋻於此,各級政府要在落實監管人員、資金、技術上為著力點,使監管職能與監管力量相匹配。惟有監管責任落實到位了,才談得上責任的追究。

       更為重要的是,還應制定好處罰尺度文本。在現實實踐中,問責不僅處罰較輕,而且很多官員因食品安全被問責後,迅速復出。這樣的問責,形式大於意義。因此,國家層面,應制定出詳盡的處罰對象、問責方式、問責程序等,視情節輕重,該黨紀處分就黨紀處分,該動用刑法的,就要刑上大夫。惟有明確的處罰尺度,不但不會讓問責流於形式,而且也能保障食品安全問題真正落到實處。

熱詞:

  • 食品安全
  • 制度文本
  • 考核機制
  • 監督管理
  • 問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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