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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橋:追究媒體虛假廣告刑責開了個好頭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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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萬州區廣播電視臺因多次在該臺的綜合頻道、旅遊頻道等頻道播發多個虛假藥品廣告,在兩次被工商部門處罰後,仍繼續刊播。如今,該臺成為全國首個因發佈虛假醫藥廣告被檢方指控構成虛假廣告罪案的電視臺(6月28日《中國青年報》)。

  現代社會,疾病多發,醫藥廣告也鋪天蓋地出現在各類大眾媒體上。這種市場競爭下的必然産物本無可厚非,不過一旦突破法律規制的底線,問題就不那麼簡單了。每個看到醫藥廣告的人,都有可能聽信並抱著迅速治愈疾病的希望去購買,而一旦所買藥品並沒有廣告宣稱的效果,可想而知人們會是一種怎樣的心情。

  正是廣大群眾對虛假廣告深惡痛絕,全國人大終將“虛假廣告罪”納入刑法調整的範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此罪,則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責。

  在明知所刊播的藥品廣告存在虛假誇大成分的情況下,重慶萬州廣播電臺廣告部門負責人依然簽播,顯然是應當被追責的;現如今,媒體刊播的大部分廣告實行的是“制播分離”,製作廣告的廣告公司自然也難逃干系。

  但筆者以為,僅追責刊播媒體和廣告公司遠遠不夠,還應跟政府監管部門和藥品生産商們“算算賬”。

  作為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重慶市工商局萬州區分局是否涉嫌“以罰代法”?從檢方的指控得知,萬州區工商分局曾兩次處罰電視臺,13次下發整改通知書。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工商部門對虛假藥品廣告應當責令改正或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同時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所以,萬州區工商分局是在“依法行政”,但在處罰無效情況下,並沒有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萬州電視臺廣告部負責人稱,該臺需要廣告創收,20年來一直是照老辦法發佈廣告,且廣告上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但工商局並沒有指出“我們播放有違法行為”。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工商部門的監管不到位。

  作為廣告的可能受益者,藥品生産企業也難逃干系。雖然現在廣告製作,一般都外包給廣告公司,但廣告內容均須業主把關。按照廣告法的規定,藥品廣告內容必須以國家或省級衛生部門批准的説明書為準。虛假醫藥廣告,大部分是內容超出了説明書範圍,誇大了功效。所以,不遏制住藥企“唯利是圖”的胃口,虛假廣告氾濫之勢只能愈演愈烈。

  筆者認為,只有將各個環節的監督落實到位,大眾媒體上的藥品廣告才能真正成為藥企和患者溝通的橋梁,這“舌尖上的安全”才能有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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