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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低保者能否追究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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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論

  一個略略高於低保線的窮人“騙低保”,和一個開豪車、住豪宅的人“騙低保”,造成的危害是否一樣,是否統一追究刑責,還需要細化相關政策。

  據報道,北京市民政部門出臺規定,明確了對騙取社會救助者的懲罰措施:瞞報、虛報家庭財産收入者,將被列入誠信體系“黑名單”,且6個月內不得申請該項救助,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責。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種有限的公共資源,有人偷姦耍滑多佔了,必然會損害潛在應受社會救助者的權益。之前,有過不少“騙低保”的新聞:開寶馬車的,坐擁幾套房的,居然還在全家吃低保。騙取低保不僅是非法佔用財政資源,更嚴重破壞社會公平。

  在北京新規之前,河南、陜西等多個省市民政部門都制定了相關罰則:騙取低保,先追回款物後處若干倍的罰金。但明確提出追究刑責的,還不多見。

  本來,虛構生活困難,掩飾真實收入,以達到非法佔有低保金的目的,已經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北京市的規定,涉案3000元以上就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追究。那麼,為什麼全國罕有騙保者被定罪的呢?

  從法理來説,刑法具有“謙抑性”,不是所有違法活動,都應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刑法保護的是最基本的社會秩序,只有當一種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時,才需要將之列為犯罪。所以,刑法學理認為,“欺詐”行為“超出社會容忍範圍”時,才構成詐騙犯罪,比如一般的虛假廣告,構成行政違法,但危害嚴重的街頭騙局,就構成刑事犯罪了。

  但是,社會對“欺詐”的“容忍”標準,是與社會文明、法治水平、徵信制度相適應的。社保制度規範嚴謹,就沒人敢以身試法;相反,如果低保制度懲戒乏力,違規騙保者眾,就會形成“破窗效應”,引發社會成員的僥倖心理,最後“法不責眾”。從這一點,就不難理解香港為何騙取社保、福利,動輒就會入罪。

  要切實打擊騙保行為,首先應全面規範低保政策:細化低保戶的財産標準,嚴格審核手段。這也正是北京民政局頒布的這兩個認定、核對低保戶新規的意義所在。這次新規細化了認定標準,不只查家庭的工資收入,還要通過部門聯動調查申請家庭的存款、股票收入,以及繼承遺産、住房公積金等,嚴禁高消費。此外,嚴格處罰,瞞報虛報者將6個月內不得申請,並列入黑名單。

  在嚴格上述社會救助制度的基礎上,全社會應能形成集體守法的預期,形成對騙保者“零容忍”的共識;此時,如果再有人敢造假,規避這些嚴格規定,那就説明其主觀惡意之深,當然應作為犯罪處置。

  當然,同樣是騙低保,即使非法獲取的救助金額一致,一個略略高於低保線的窮人“瞞報”,和一個開豪車、住豪宅的人“瞞報”,造成的危害是否一樣,是否統一追究刑責,還需要細化相關政策。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也應積極探索,抓住典型惡性騙保案件,嚴格執法,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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