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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達到一定數量即可追究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2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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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4月8日起施行。司法解釋首次明確電信詐騙的定罪標準: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可以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目前,電信詐騙已經以集團化、專業化方式作案。運作的模式主要是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後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提供服務器及改號服務,雇用人員負責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並接聽回撥電話,雇用人員赴各個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後通過地下錢莊轉移。

  考慮到電信詐騙行為查處比較難,取證難,詐騙數額難以查清,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總則中有關犯罪未遂的規定,明確以發送詐騙信息和撥打詐騙電話達到一定數量即可追究刑責,因為短信和電話是可以通過技術偵查手段查證的。至於"5000條"和"500個"的數量是根據目前電信詐騙的現實情況制定的,是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的現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