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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不具約束力”的工資指導線更具指導性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9: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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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6月19日,目前全國已有10個省份發佈了2012年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其基準線大多在14%左右,其中新疆和天津基準線最高,達16%,北京基準線最低,為11.5%。企業工資指導線只是企業決定工資的參照係,並沒有強制性,但可作為工資集體協商依據。工資指導線測算指標包括地區生産總值、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等。(6月19日中新網)  

       於是,人們就會發問,既然沒有約束力和強制性,那麼發佈這一工資指導線有何意義呢?其實不然。發佈不具約束力和強制性的工資指導線符合當前經濟發展實際,而且更具操作性。  

       第一,充分遵從企業自主經營權力。儘管在當前國家經濟體制條件下,建立職工收入正常增長機制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但是,政府相關部門也應按照職能定位履行職責,不能過多干預企業經營行為;也就是説,政府應主要通過稅收杠桿作用來調節貧富差距,在“抽肥補瘦”的基礎上,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會福利制度,為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於職工日常的工資和收入增幅,應該在市場規則下,由居民個人努力和企業經營情況決定,政府只是做出宏觀的指導線。特別是在當前經濟發展步入緩慢通道、企業面臨成本增長壓力的情況下,建立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可作協商依據的指導線,由企業根據市場規律和自身經營情況,自主決定職工工資水平,對於企業實現靈活經營、應對經濟蕭條、建立職工可持續工資增長機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可激發職工權益保護意識。儘管各地發佈的企業職工工資指導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是可作為工資協商依據。“可作工資協商依據”,可以理解為政府的目的就是激發和鼓勵職工通過工資協商制度為自己爭取工資福利待遇。這麼做的意義:一是激發職工爭取合法權益的民主意識,無形中“逼迫”職工真正當家作主,這對中國社會進步和民主意識培育具有促進作用。二是以此建立和發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組織和法律制度。簡單來説,如果一個企業盈利豐厚,但由於老闆的“摳門”不願給職工發放工資,那麼企業職工就可聯合起來,通過集體協商制度,根據工資指導線和老闆討價還價增長工資。在協商過程中,職工靠個人爭取利益顯得勢單力薄,勢必會借助集體組織,比如工會等,這樣工會的作用就發揮,如果沒有工會組織,工人也會自發建立相應組織來維護權益。同時,在職工協商過程中,法律和法規是職工的“尚方寶劍”,在協商實踐中,一些法律法規中的不合理不健全因素也會暴露出來,能為今後修訂法律法規積累實踐方面的經驗和案例。  

       第三,可維護法律尊嚴。實話説,在維護職工權益、提高職工工資水平等方面,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也不少,但是實際中落實的情況並不理想,比如《勞動法》等。這對於國家依法治國、法律尊嚴和剛性維護、政府、司法機關公信力的提升,都是不利的。特別是工資增長方面的制度,即便政府出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再多,可是如果企業的經營情況不好,沒有利潤去支撐法律規定的增長幅度,最終也無法落實。中國民營企業恰恰面臨的就是這種現狀。這樣與其讓法律法規流於形式,不如建立不具約束力,但能夠讓職工依據的指導線,以讓職工在市場經濟規則下和企業協商談判,維護合法權益。

熱詞:

  • 企業
  • 工資指導線
  • 基準線
  • 生産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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