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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民航發展基金憑什麼向乘客徵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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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孫瑞灼

       《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4月1日起施行,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航班的旅客每人次90元,原機場建設費規定廢止。(《中國經濟網》4月17日)

       飽受爭議的機場建設費終於停收了,公眾還沒來得及為此歡呼和鼓掌,民航發展基金又來了。對於乘客而言,負擔並沒有減輕,不過是換個收費的名稱和理由罷了,可謂是換湯不換錢。可問題是,民航發展基金憑什麼向乘客徵收呢?

       民航發展很重要,建立民航發展基金也很有必要,但問題是,加快民航發展是民航企業和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關乘客什麼事?憑什麼讓公眾為民航業的發展買單?有關部門把應由航空公司擔負的發展成本,朝乘客身上轉嫁,這顯然有悖市場經濟規律。按照這樣的邏輯,教育、醫療、公交等行業,是否都要由公眾繳納行業發展基金,以促進行業的發展?如果真這樣,要徵收的發展基金可謂多如牛毛了。這顯然與當前中央要求減輕群眾負擔、還富於民的發展理念不符。

       從性質而言,民航發展基金既不是稅收,又不是捐贈,更不是投資,這筆“糊塗費”的合法性何在呢?不能不讓人懷疑。像作為公共交通運營的民航業特別是機場,大部分是由國家財政支出建設的,而國家財政來自稅收,也就是説每個納稅人都對民航業的發展已經做出了貢獻,再另行向納稅人收取民航發展基金,無異於向納稅人重復徵稅,于情于理于法都説不通。

       退一步來説,即使民航發展基金有徵收的必要,是否要徵收以及收多少,也應依法召開聽證會來決定,以體現程序正義,而不能由相關部門説了算。但奇怪的是,有關部門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給公眾以話語權,沒有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來“裁判”,而是直接出臺《暫行辦法》,以強制形式徵收民航發展基金,這令人難以理解。在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收費問題上,怎能如此片面和武斷,不顧及民意?事實上,在國外許多國家也設立有類似的民航發展基金,但很少有以行政強制的形式向乘客徵收。比如,我國澳門的《民航發展基金會章程》就明確規定,基金會的資金來源於:創會時獲撥歸的現金存放銀行所收取之利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地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給予的任何捐贈;利用本身財産投資所獲得的收益;以無償、有償或其它方式取得的一切動産或不動産;為貫徹本會宗旨而批出的資助而獲償還的款項。其中也沒有包含向乘客徵收民航發展基金這一項。

       可見,向乘客徵收民航發展基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沒有法理上的依據,有關部門應當慎重。否則,以行政命令方式強徵民航發展基金,可能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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