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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4月17日印發通知,稱今後我國將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成為民航發展基金。辦法總則中規定,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分配方式和之前徵收的機場建設費不同,機場建設費50%上繳國庫後劃給民航總局提留,50%由民航總局劃給當地機場。
根據1995年公佈的《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當時明確規定機場建設費50%上繳國庫後劃給民航總局提留,50%由民航總局劃給當地機場,同時將機場建設費的用途擴大為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安全和消防設施及設備、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的建設以及用於歸還上述建設項目的貸款本息支出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